发布时间:2022-11-24 17:2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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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李先生咨询:我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价值50万元房屋一套,首付20元是我个人支付的。之后与云女士结婚,结婚后银行按揭基本也是我用自己工资支付的。结婚的时候,我贷款剩余应还银行贷款本息是25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我们打算离婚,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9万元,现在房屋有些增值,市场价值大约是65万元。我想咨询,如果离婚,我们应该怎么分配?

【律师意见】房屋归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应当补偿云女士5.8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分析】按揭购房是指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按揭贷款主要特点是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情况下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结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虽然房屋在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但离婚的时候,房屋依法仍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共同偿还贷款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结合到案例来看,具体计算方式为:李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价值50万元房屋一套,自己支付了首付20万元,贷款还有30万元没有偿还。结婚时剩余应还银行贷款25万元,两个人离婚前共同偿还了9万元。这个房屋现在价值65万元,因此,李先生和云女士共同传唤贷款本金9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计算方式为:共同偿还9万元除以购买时房屋的价值50万元乘以现有价值65万元=11.7万元。

最后的结果是:房屋归李先生个人所有,剩余房贷李先生个人偿还,11.7万元两人平分,李先生应当赔偿云女士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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