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22:0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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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2021年10月14日发文,标题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结论是:如无明确证据证明是赠与的,主流观点认为算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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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南通中院发布一文,标题为:“婆婆追讨前儿媳97万购房款,能要回吗?”

案情梗概:张三和李四结婚后考虑买房,张三的母亲王五向李四转账60万元用于两人买房付首付,房产登记为张三、李四两人共同共有,另王五每月向张三转账6600元用于还款。

后张三、李四感情破裂欲离婚,王五此时将张三、李四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共计97万。

被告的答辩肯定是张三站在母亲王五一边承认是借贷,李四认为属于赠与,这也是类似案件中最常见的答辩观点。

李四提出买房时双方父母均有资助,王五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房款由其承担,本案没有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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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法院一审认为:张三的认可不能当然认为是借贷。根据王五的交易明细,多年间王五向张三转账多笔,现仅提取部分对应贷款的款项主张借款,要求张三、李四共同归还,未能提供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李四提供的家庭微信群聊记录内容中,王五称:“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可以看出买房的初心是其自愿为张三、李四购房并归还房贷,该出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对子女的关爱,是一种赠与行为。

王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王五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南通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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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伙伴就南通中院的文章问我说,这个判决和我之前写的不一样,为啥这个判的是赠与啊。

其实是没有冲突的。

因为本来认定借贷就有一个前提——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赠与,而本案中,恰好就是一个微信群聊记录,就证明了一开始转账的目的是赠与。

当然了这一段话是否代表赠与的意思表示,是个人理解问题。至少在审判逻辑上,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被告称是赠与的,需要被告先一步做出赠与的举证,如果被告不能举证,那么还是按照借贷处理。如果被告能够举证,那么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交证据。

不过这个案子判完,并不代表完结。都到这一步了,离婚是肯定的了,未来在张三与李四的离婚纠纷中,该房产不因两人共同共有而当然的平分。在作者另一篇文章“共有房产离婚时一定平分吗?”中阐述过,像本案的情况,由于男方家对房产贡献较大,结果男方占7成,女方占3成的判例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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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更为细致地梳理一遍父母方按照借贷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该类案件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是父母一方,被告是子女及其的配偶。本质上是子女与其配偶之间的纠纷。

但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则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逻辑和要件进行举证和答辩。

民间借贷原告需对交付事实与借贷合意两个点举证。

就交付事实来说,这个是一般民间借贷中审理的重点,但这类案件各方往往对交付无异议,像本案中,款项都有明确的转账记录,且60万的首付款是由父母方直接交付给配偶方的,这一点不过多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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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合意,一般民间借贷案子通过借条来证明。

实务中,该类案件关于借款凭证有两种情况:

1、没有借条、欠条等凭证,这个也符合常理,即便是父母借钱给子女也极少会要求出具借条的。

2、有子女方出具借条,条上没有配偶方的签名。对于单方签名的借条,都懂,就是子女给父母后补的。这个效力等同于子女在庭上自认存在借贷关系。

如果是子女和配偶都出具了借条,那就没啥可说的了,直接按借贷判就完了。

结合实际情况,由于各方的特殊关系,不能以没有借条否认借贷关系,也不能以单方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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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条是关于缺乏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即被告应对自己的主张初步举证,不要求原告完全证明借贷合意。

虽然条款中仅提到“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情况,但实务中本条的逻辑也被类推应用在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以转账记录起诉,被告称转账系赠与,并提供了微信群聊记录,完成了举证。 那接下来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由于原告无法就借贷合意提供证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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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类案件还有一点司法对社会价值观影响的讨论。

实务中,大多数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案子,情况是父母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配偶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这个是十分常见的,因为在刚开始的时候,一家和睦,即便各方有过表示,但谁也没想着去提前收集证据。前边已经论证了,主流观点按照借贷处理。

但是前边也提到过因为法官知道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没有配偶的签字,肯定是后补的,所以不会依据这个条去认定借贷。

那法官同样也明白现实情况是,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基本都是赠与,法官知道,你、我都知道,父母在孩子买房的时候,没想着要子女还钱,那为什么不直接根据现实情况去认定赠与呢?法院判决不是应该尊重实际情况吗?

一方面,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可能是不同的,我们虽然都明白大多数父母都是心甘情愿给子女买房的,但是不排除有个例的特殊情况,法律毕竟是法律不能仅凭推测,还是要讲证据的。

另一方面,个人理解,司法需要提前一步去引导法治进步。即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情况如果不是正确的价值观,那就不应该被法院认可。惭愧地说,作者当初买房的时候也是受到了父母的资助,并且内心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赠与。

我一直觉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509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的说理部分写得很好,这里再复述一遍:“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具体到案件审理,类案中各方引用的法条如下,供参考:

原告方及子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被告配偶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赠与前提下可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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