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5 08:4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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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1、连带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

注意: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被告杨丽凤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国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人张信芳(杨丽凤之母亲)在该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丽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信芳对杨丽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案例: 债务人和担保人头同时被起诉,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要求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陆某限期内归还韩某借款,对陆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肖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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