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5 13:2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那么,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利息了?职业放贷人还能收取资金占用费吗?

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

认定职业放贷人一定要参照“2年10次”的标准吗?

(2019年10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条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简称“2年10次”。)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

上述职业放贷人的主要特征: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以营利为目的;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行为通常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下面举几个法院的判例:

认定职业放贷的案例:

案例1: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民终12739号

“一审另查明,曹XX曾在一审法院起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处省略5个案号)。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曾多次与不特定的借款人签订格式化的高利率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借款人系其亲朋好友或特定的对象,双方之间并非熟人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案例2: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民初28226号

经查询,原告在本市法院共有23件审判案件,其中2018年3件、2019年7件,今年至今已有13件,上述 案件中3件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余均为民间借贷纠纷,且XX公司诉讼地位均为原告。结合原告陈述的公司无金融借贷业务资质及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借款约定月息2%,能够证明原告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

案例3: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303民初2819号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以来,被告陈XX以债权人的身份, 先后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此处省略34个案号)等34宗民间借贷案件。陈XX在上述案件中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多为月利率2%或者3%。,被告陈XX还向其他众多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以赚取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被告陈宏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不认定职业放贷的案例:

案例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民终23225号

“梁XX主张朱XX为职业放贷人,应对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梁XX一审时提交了三份裁判文书,证明朱XX涉及其他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本院查询了广州市两级法院案件系统,朱XX作为原告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有四宗。但朱XX所涉的上述诉讼情况并不足以证明朱鉴湖为职业放贷人。梁XX对此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难以采信。

案例5: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2民终13309号

“冷XX、刘XX上诉提出王XX出借款项的来源系其所属的放贷公司,该公司系职业放贷人,故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冷XX、刘XX并无证据证明王XX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其所属公司且其所属公司系职业放贷人,故冷XX、刘XX的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6: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2民终16661号

于XX上诉提出杨XX系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本案中,杨XX个人账户虽存在款项往来频繁、数额巨大、交易对象人数较多等情况,但杨XX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已表明其交易对象均为其亲戚、朋友、同学等较为特定的对象。这表明即使杨XX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借贷,杨沂的借贷对象也是特定的,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故于XX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大量查阅分析案例得出:

1、认定职业放贷人不一定需要按照“2年10次”的标准,不一定按照出借人涉及的案件数量,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上述案例1中,法院凭出借人有5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结合案件特征就认定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然而,案例4中被告提交了出借人的3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又主动查明了另外的4个案件,总共7个案件,但也没有认定被告为职业放贷人。

2、借款人主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需要对其主张举证。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借款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够有力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建议借款人举证时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出借人的诉讼情况,或申请法院依职权在法院系统查询,同时结合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利息、借款资金来源等各方面的情况来论证。

总之,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回到之前的问题:借了职业放贷人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利息了?职业放贷人还能收取资金占用费吗?

因未取得放贷资格而进行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不被支持,但职业放贷人可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点是惩罚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进行非法放贷,同时结合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来进行认定。因此,并非所有职业放贷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