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11:59: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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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监高、借款人、子公司、直接或间接

内容概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若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x4年,刘某和朱某创立xx置业有限公司。

刘某为法定代表人,持有70%股权,朱某为监事,持有30%股权。

后李某(xx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xx置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刘某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向其转账。

后李某无力偿还,朱某作为公司股东和监事知晓该借款后,为了公司利益,多次催促李某还款。

但李某至今未归还,因而引起纠纷。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11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董监高不得向公司借款,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案中,李某是案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向本公司大额借款无法偿还,给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明显违法的行为,不仅应当偿还借款,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涉及公司董监高等限制性规定时,一定要合法合规,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避免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在必要时刻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的介入进行分析,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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