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17:12: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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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哪些,怎么量刑?

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出路

自《97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列入刑法以来,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已成为城市的常见犯罪。

然而,法律规定的变化似乎跟不上现实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的实践呈现出起点过高、量刑幅度过大、过度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等特点,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

虽然2018年底两所高中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调整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但信用卡诈骗罪除恶意透支外法院快速调解信用卡透支案,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诈骗;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性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但是,这类信用卡诈骗仍然呈现出过分保护合法权益和异常重罚的特点。笔者认为,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与一般诈骗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一般比诈骗罪高20%-50%。

从附图一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除外)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范围内取得了同等数额和刑期,但在“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两份量刑数额档案存在巨大差异。除恶意透支外,对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罚更为严厉。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一般比诈骗罪高出20-50%。

笔者搜索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广州市辖区法院判处诈骗罪数额10万元至12万元、有期徒刑5年至6年的案件(具体名单见附件2)具体情况)。

对比生效判决数据不难发现:诈骗罪法院快速调解信用卡透支案,涉案金额在10万元至12万元之间,相应刑期在3年至4年不等;在诈骗罪中,刑期为5至6年。是的,对应的犯罪金额在三十万到四十万之间。

可见,单纯按照涉案金额,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犯罪数额在10万元左右的,可判处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六个月。但若以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现行司法政策下,必须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虽然侵犯了复杂的法益,但除了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外,还侵犯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但辩护人认为,从社会危害的角度看,诈骗罪虽然只是侵害财产利益,但诈骗罪主要危害的是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直接影响。区域。

同样作为共同的罪名,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在侵害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存在差异,但不足以造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上的巨大差异,而这种巨大的差异在刑期确实出乎老百姓对法律的预料。

2、在同样侵犯双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相比,信用卡诈骗仍然是处罚最重的犯罪。

如果说诈骗与信用卡诈骗在合法权益保护上存在差异,那么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也是处罚最重的犯罪,在同类犯罪中过于突出。

从图3统计不难看出,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调整后的恶意透支除外)的处罚金额最低,5000元即构成犯罪;多的10万元,少的1万元。

“巨额”档案起始点,除恶意透支外的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金额达5万笔。50万。在信用卡诈骗中,如果金额达到50万以上,相应的刑期已经超过十年。

笔者还查阅了广东省已生效的金融诈骗犯罪裁判文书(具体案件详见附件4)。

除了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两大罪外,法律条文规定的数额明显高于信用卡诈骗,如保险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等,其涉案数额为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刑期仅2年以下,如退还全部或部分赔偿金,甚至可以适用缓刑;如果刑期在5年至5年6个月之间,涉案金额需超过50万元。

将信用卡欺诈与贷款欺诈进行比较。两项罪名均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和行业监管规则,两项罪名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高度相似。

但是,按照生活常识,申请信用卡的规则和限制远远少于申请一般贷款,涉及的金额也远小于一般贷款。

也就是说,某行为人信用卡诈骗给某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金额和违规管理违规程度远小于行为人贷款诈骗造成的资金损失和违规程度。

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否存在自首、退赔等情形,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均远高于同等金额的贷款诈骗罪。即使有退款等从轻情节,信用卡诈骗的处罚还是比较高的。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是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常见犯罪,尤其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激增。

所以,从单起案件来看,似乎数额不高,危害也不大。但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对国家金融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从社会管理和预防的角度来看,确实应该严厉打击。

但笔者仍需指出,信用卡诈骗罪确实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尤其是在城市地区,案件总数也比较多。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以广州地区为例,2019年共公布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文书555件,其中恶意投资信用卡诈骗案件231件。 , 占 41%。

所以单纯从数量上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比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更为频繁。按照社会防范的逻辑,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应该严厉打击。

但2018年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标准,并放宽了处罚力度。因此,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解释信用卡诈骗罪异常高的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司法趋势。

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章节,金融诈骗罪的内部罪名之间应根据刑法体系的一致性原则,形成具有统一价值结构的法律规范秩序。

但同时也侵犯了金融机构产权和理财秩序的双重合法权益。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条文所表现出的刑罚明显异常之高,破坏了金融诈骗犯罪内部制度的统一性。

2018年虽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调整了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处罚标准。然而,这一规定也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犯罪内部悬崖式的“区别对待”。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仍停留在超额罚款的泥潭中,个别犯罪的内部制度统一性也被彻底打破。

甚至在实践中,也有裁判认为,2018年新的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仅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作出调整,体现出两高对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严厉态度,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收紧。对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3.坚持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平衡,解决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尴尬处罚

面对制度撕裂的局面,笔者认为,在解决个案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立法条文,而是要在维护法律秩序总体平衡的同时,充分考虑个案。特殊性。

笔者检索了广州市2018年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结案情况(详见图5)。在这些案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退还全部欠款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缓刑的概率很高,而且刑罚有逐年减轻的趋势。

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在尊重刑罚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个案刑罚的平衡性,体现了司法活动对立法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负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这也是我国刑法对罪刑相抵原则的明确规定。由于犯罪的复杂性,立法只能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而不能颁布与案件的全部事实相对应的绝对确定的刑罚。

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刑事司法活动。罪、责、刑的适配是刑罚公正与刑罚个别化的有机统一。刑罚公正与刑罚个别化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更少的入口点。

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表明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坚持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案件刑事司法与因果处罚的有机统一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赞赏和认可.

因此,笔者认为,减轻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罚是大势所趋,司法解释没有迹象表明要严厉打击恶意透支以外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司法机关坚持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平衡,是解决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处罚尴尬的有效途径,终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附件2)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广州市诈骗案件统计表

附图4 2015-2019年广东省金融诈骗相关案件统计

图5 2018年广州地区法院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信用卡诈骗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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