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13:08: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广东广州一银行开户立卡被指涉嫌违法行为被起诉

广东广州一银行开户立卡被指涉嫌违法行为被起诉

在广东广州,赵某查看银行卡交易明细时,发现有多笔交易,总金额为15.6万元。就是去银行索要相关的消费明细和转账记录,银行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平日里,赵先生会买一些股票,突然心血来潮,想看看自己这些年赚了多少,亏了多少,就一一查看自己的交易记录。

查的时候发现我的银行卡有多次交易,而我根本不知道。而我自己算了算,发现这些不明不白的交易全部流向了同一个账户,总金额高达15.6万元。

于是,赵某来到银行柜台,让工作人员打印了自己的交易明细,还要求银行为这笔交易开具了个人营业证明。

多次交涉后,赵某仍要求银行提供对账单,银行表示收取110元的打印费。赵某付款后,银行给赵某开具了一份“客户主档案”,详细记录了赵某的银行账户,从开户到2013年3月26日的纸质交易明细。

赵某拿到“客户主档案”后发现,里面没有取款人的账号和姓名。但经多方调查发现,其账户内的15.6万元资金进入了证券公司曹某的账户。

于是,赵某要求银行打印一份清晰的“客户主档案”,明确要求有取款人的账号和姓名,以及取回的“个人业务证明”。

经多方交涉证券公司可以打印交易明细吗,银行不予理会,赵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赵认为:

当您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资金时,您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您有权要求银行提供详细的账户报表,以便核实账户收支和余额。

赵某要求银行对对账单中记载的取款性质开具个人业务证明(去银行取款会有相应的收据,如果取款需要本人签字,凭本人签名取款)取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必须保留)。

银行辩称:

我已按要求向赵某出具《客户主文件》,客户提出异议。你详细记录了从开户到赵某要求查询的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说明》对相关交易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说明。

银行认为其已履行相应的提供详细账户报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赵某要求出示相应取款证明的银行,相关交易并未在柜台完成,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业务证明。

法院认为:

赵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款人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账户信息,银行也有义务配合查询。

赵某要求银行提供账户对账单,银行出具了《客户主文件》,还提供了《银行对“赵某”账户交易明细的说明》,对相关交易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说明. 因此,银行履行了赵某提供详细账户报表的义务。

赵某要求银行对对账单中记载的取款性质出具个人业务证明,因为这些业务不是在柜台办理,确实没有相应的业务证明。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赵认为:

银行打印的《客户主文件》中没有付款人的账号和姓名,银行无理收取打印费用110元,并要求银行退回。

其账户内的15.6万元全部进入证券公司曹某账户,银行涉嫌包庇。我多次要求银行打印出“客户主档案”中的账号和开户人姓名证券公司可以打印交易明细吗,并多次取回个人业务证明,均被银行拒绝。这里有一个问题。

我一直都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从来没有开通过电话和银行卡的业务取款,所以索取个人营业证明就可以了。

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赵某”账户交易明细的说明》只能说明资金存入证券,不能证明曹某资金被银行盗用,与本案无关。

银行辩称:

不同意赵某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判。赵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赵某索要银行开具的个人营业证明。银行方面表示,赵某所称的交易并非在柜台进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经纪方渠道发起的。这是一次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不存在赵某所称的交易。纸质证书。

按照处理股票交易的常识,将客户资金转入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包括在证券公司的交易端。在客户主档案中,有一栏是交易编号,也就是交易发生的地点。可见,赵某所说的交易确实不是在银行柜台完成的。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已履行向赵某提供相应账户对账单的义务。赵某的交易未在银行柜台发生,赵某要求银行出具相应的取款业务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赵某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赵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后,法院认为赵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案源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形无关紧要。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