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06:5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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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无需签成交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交易无需签署交易确认书

作者| 李舒、唐庆林、龚炯

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5号(主案)明确,目前普遍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质。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关纠纷,充分保护投标人利益。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此外,执行权也有其界限,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权时,更应注意两者的协调与配合,以充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加强执法力度,防止以执行代替行政权力。

裁判要点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这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是一项公法行为。人民法院处理因网络司法拍卖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完成的,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无需签署成交确认书。撤销网上司法拍卖的,应当依照法定事由提出执行异议。

案例简介

一、2016年4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公司名称。该土地使用权,陈再国5次出价,以5,282,360.00元的价格确认成交,但尚未支付未支付的拍卖款。

2、2016年6月11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陈在国逾期付款,法院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期间,因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而产生的差价及费用损失,由陈再国承担。

3、2016年8月3日,陈再国以拍卖公告违法,法院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财产网公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取消拍卖,并不签署交易确认书。

4、2016年9月1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5执一字第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国的异议。

5.陈载国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知复字第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国的复议申请。

6.陈再国提出申诉。2017年9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监监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载国的上诉。

裁判积分

本案争议在于竞买人(陈再国)冲动高价中标后,主张网络拍卖违法,要求撤拍。

首先,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执行复议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市〔2016〕18号] ] 2017年1月1日实施,暂未生效。因此,本案取消网络拍卖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是公法(司法)行为。是执行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规定。《拍卖法》规范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是一部私法行为。《拍卖法》规定成交后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不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

再次,竞买人(陈再国)对网上拍卖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任何理由。例如,执行法院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拍卖不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如果执行人也可以参与竞价并具有竞价自主权,则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抬价的情况;投标人(陈再国)出价五次,足以判断他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判断有意识。例如,执行法院可以在公告中声明拍卖是按现状进行的,无需对竞买人(陈再国)作出特别说明,拍卖交易裁定时拍卖标的物的产权将发生转移。交付给买方。

最后,最为关键的是,在本案中,竞买人(陈再国)提出的网络司法拍卖撤回原因与撤回拍卖原因不符,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目前有效的撤销网络拍卖的理由: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个理由[法食[2015]10号];《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市[2016]1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项理由。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李书律师专业律师团队对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案件也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系列丛书》,本文节选自丛书。这套丛书的作者都是战斗在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套丛书的选题和行文风格主要立足于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力图从实践的需要出发,针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吸取过去的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观点,针对取消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问题,现将其要点归纳如下拍卖成交后标的物错误怎么办,以供实务参考。

1. 目前,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有七种。包括:《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网络拍卖条例》网络拍卖取消的常见原因:①恶意串通损害竞买人利益;② 采购商不具备投标资格;③ 限制性投标或歧视性待遇;④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特有的理由: ⑤拍卖公告违法。《网络拍卖条例》特有的原因: ⑥展示和缺陷描述严重失实;⑦因网络故障和数据错误导致的拍卖结果严重错误。

2.实践中,执行法院倾向于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的有效性,促进交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取消网上拍卖有异议。常用的取消理由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拍卖公告违法”。这两个撤回拍卖的理由适用范围广,使用方便,便于查找事实证据和启动异议程序。但是,执行法院通常会区分瑕疵和瑕疵。对于实质上不影响拍卖过程或侵犯当事人和投标人权益的撤回主张,通常不予支持(详见延伸阅读)。取消拍卖是一项技术任务,

相关法律法规

《拍卖法》

第二条 拍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拍卖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财物网和地方法院选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抽取机构结果、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6号]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提前公告。

动产拍卖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采购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别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拍卖完毕或者以未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部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的差额后十日内作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管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指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结束或者以未售出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或者受让方不补差价,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拍卖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原拍卖产生的差价、费用损失及佣金等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有剩余保证金的,应当退还原购买人;保证金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缴;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完毕或者清偿债务后,动产的所有权自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

不动产、已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被拍卖或者清偿债务后,自拍卖完毕或者判决生效之时起,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债务清算交付给买方或接收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市[2015]10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取消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三)非法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对不同的投标人规定不同的投标条件;

(四)未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拍卖标的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买卖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市[2016]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对拍卖标的的书面说明、视频或图片展示、瑕疵描述等存在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但以拍卖时的技术水平无法判断的;被发现或承担相关缺陷和责任的除外;

(2) 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采购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五)非法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投标人附加不同投标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定书“本院意见”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二、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本案拍卖是否应予撤销。

论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适用于拍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了拍卖人、委托人、拍卖人、投标人和买家。拍卖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委托拍卖属于契约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强制拍卖查封、扣押、并冻结财产以偿还债务。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权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授权,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权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授权,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权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授权,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权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授权,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权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授权,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让渡,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即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首选的司法拍卖方式,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价数量、竞价时间、交易是否完成等都显示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具有一定的宣传效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该内容从投诉人提供的投标记录中也可以得到证实。而且,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完成后必须签署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请人所称交易确认书未签署,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排除国有资产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要求获得批准权。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其拍卖未经国资委审核且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汕头日报2016年4月22日刊登的拍卖公告系申请执行人刘荣坤的个人行为。2016年4月6日,执行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申诉人关于拍卖公告仅提前三天发布的说法不足,不能成立。

针对投诉人称竞标板A7822与J8809板块合谋潜入竞标现场恶意串通,标的由230万的底价上调至530万,A7822的竞标者事实证明经查证为标的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通过网络电子竞价,依法对财产进行公开处分的行为。本质上是人民法院的“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投标。刘荣坤作为申请的执行人,只要符合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就可以参与竞拍。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是否抬高竞拍、是否放弃竞拍、何时抬高竞拍、何时放弃竞拍,完全取决于竞拍人对拍卖标的价值的认识。 . 从投诉人提供的投标记录来看,投诉人于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万元后,当投标人要价达到518.236万元后,于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出价。 16秒、10:05:10 秒、10:08:29 秒和 10:17:26 秒提高出价,足以认定投诉人对自己的加价行为有明确的判断。结合车牌号A7822和车牌号J8809的连续数次竞标,认定两名竞标者故意潜入竞标场所,恶意串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申诉人主张不能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转移登记,执行法院既未告知竞买人,也未特别明确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拍卖前,执行法院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并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涉案土地使用权按现状拍卖”。 ,现为原承租人占有。执行法院不承担该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转移和转让所产生的风险》做了专门说明,并特别提醒有意者亲临现场查看样品。未看过样品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对标的实际状态的确认,责任自负。由此可见,执行法院履行了通知提醒义务。投诉人自愿报名参加竞拍,无论其是否实际详细阅读拍卖公告,均视为其已了解拍卖标的的潜在风险并同意接受上述拍卖条件,并承担风险参加投标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s法院规定:“拍卖完毕或者以未拍卖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照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数额作出判决。”价差全部付清后十日内,应当将价款交付买受人或者接收人”;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或者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汇至人民法院或者汇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拍卖登记或者清偿债务后,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前提是取得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本案中,投诉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其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因此无法确定产权登记是否可以变更。因此,投诉人主张拍卖标的物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作特别说明,存在瑕疵和玩忽职守的理由不能成立。投诉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其作出拍卖交易裁定,因而不能认定是否产权登记可以变更。因此,投诉人主张拍卖标的物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作特别说明,存在瑕疵和玩忽职守的理由不能成立。投诉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其作出拍卖交易裁定,因而不能认定是否产权登记可以变更。因此,投诉人主张拍卖标的物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作特别说明,存在瑕疵和玩忽职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无法确定产权登记是否可以变更。因此,投诉人主张拍卖标的物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作特别说明,存在瑕疵和玩忽职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无法确定产权登记是否可以变更。因此,投诉人主张拍卖标的物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作特别说明,存在瑕疵和玩忽职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这次拍卖是否可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拍卖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一)竞买人、竞买人与拍卖机构恶意串通拍卖成交后标的物错误怎么办,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标资格的;(三)违规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对不同投标人规定不同投标条件的;(四)未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拍卖标的的;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审查,投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上述规定不符。

综上,申请人陈再国请求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违法违规,应当撤销拍卖并退还保证金的请求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5号:《陈载国、刘荣坤企业贷款纠纷执行复核集体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法监字第250号】

评估价968万元的房屋在司法拍卖平台被拍到9903.4万元

一套评估价968万元的房屋在司法拍卖平台上以9903.4万元的价格拍卖

近日,司法拍卖平台上福建省福州市两套复式楼的价格引发关注:两套总建筑面积为393.38平方米的标的物被专业评估机构以968万元的价格报出,最终成交价达9903.4万元。十次。

负责处理该财产的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告诉北京青年报,法院执行局已介入调查。如果买家拒绝支付尾款,买家将面临100万元保证金的罚款。.

两套复式楼通过司法拍卖天价成交

北青报记者登录司法拍卖平台看到,这两处房产以近亿元的天价成交。

在标的物介绍中,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拍卖成交后标的物错误怎么办,此次打包拍卖的两套复式楼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水湾花园1区9号楼复式103、104单元。省,建筑面积分别为196.71平方米。和196.67平方米。其中103为两层,104为四层,带车库。

2017年12月1日,闽侯县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竞投人可于12月到实地看样。文件显示,拍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10:00至2018年1月2日10:00,起拍价677.6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加价1000元,以及评估价968万元。

司法拍卖客服解释称,网页上的评估价是由处置该房产的法院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的,与平台无关。

目前,网页上方两处房产成交价定为9903.4万元,下方显示“本次拍卖已结束”。

以成交价计算,两套房源等价高达25.1万元/平方米,而同小区其他房源价格均在3万元/平方米左右。

开拍34分钟,竞价超9000万元

从两套复式楼的竞拍记录来看,本次拍卖的首拍时间为1月1日上午10点,起拍价为677.6万元。经过第105次投标,投标人“K7082”加价至9903.4万元,最终中标。

北青报记者看到,标的物自动涨价1000元,投标人初始涨价也在1000元或10000元左右。

当日10时34分,投标人“J9859”在两分钟内直接将出价从902.8万元提高到9902.9万元。6轮竞标共4人竞标超9000万。

据司法拍卖客服介绍,竞拍人的竞拍方式有两种。他们可以自由地手动输入价格,或者点击输入框右侧的“+”和“-”符号来增加或减少价格。后一种方法的价格每次都增加或减少。页面上的标记。确认价格后,点击“出价”按钮,页面上会弹出一个新的对话框要求确认,“两次仔细检查,小心,不会出错。”

如果是恶意投标,100万押金将被没收

对于本次拍卖产生的天价楼盘,拍卖平台表示,有可能是竞拍人失误,但还需进一步调查。

根据拍卖平台的规则,竞拍者在参与拍卖前需要缴纳一部分保证金,这部分款项将由第三方保管。拍卖结束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将直接进入相应法院的账户,其余款项将以同样的方式退还。如果前者拒绝支付拍卖的余款,保证金将被法院没收。尾款的收取及因欠款导致拍卖未成交的,由法院自行处理。

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次拍卖的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竞拍须知,买受人应于2018年1月8日17:00前提交拍品,成交价款余额已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但至今未收到相关款项已汇出。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以往拍卖中从未出现过天价,他们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如果是技术故障或者个人重大误会导致高价跟拍拍卖成交后标的物错误怎么办,相关合同可以撤销;如果是故意的,那么我们将按规定没收100万元保证金。” “ 作为投标人的执行委员会也在调查是否存在串通行为。

有网友担心,如果拍卖失败导致法院再次拍卖,当前买家是否会支付第二次成交价与当前成交价之间的差价。对此,执行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根据网拍新规,买家无需承担差价补偿,“但如果是故意行为,100万保证金肯定不会退还”

文/记者 熊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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