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09:59: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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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了: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哪些监管部门、哪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

而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下简称“批复”),对此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到:

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因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本文对此展开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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