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司法解释及地方司法文件 1. 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 2.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3. 2019年7月2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 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5. 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 6.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 7. 2020年2月20日,广西高院民二庭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上述文件涉及职业放贷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条款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结合上述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可知,“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作为“职业放贷”的构成要素之一,对放贷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放贷业务作为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作为“职业放贷”的构成要素之一,对放贷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正与前述文件内容保持了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出借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时,一般主要审查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放贷业务,或出借人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可以从事放贷业务的相应资质。 【参考案例: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2、放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职业放贷”的第二项构成要素,但并未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天津高院在《关于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第21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合同的格式化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借贷合同或借条基本为统一格式,出借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或流动资金比例较大,放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较大,出借人与大量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关联、亦不能证明存在情谊关系的,则被法院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案例:(2020)津 03民终 1680号;(2020)津 02民终 1141号等】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作为认定“职业放贷”的第三项构成要素。关于“不特定对象”的认定,结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内容,“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一般会被认定为“特定对象”,对于其他人员更容易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如在(2020)鲁14民终3287号判决中,德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贷关系涉及人员具有亲朋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往往根据借贷数量来进行判断。参照最高院、最高检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江苏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天津高院发布的《关于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等规定内容来看,法院通常会考察同一辖区内法院调查的出借人涉及的案件中借款人的数量,或者通过案件审理及其他途径确定出借人曾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 【参考案例:(2020)京民申2914号(2020)京0105民初20106号;(2020)京民终151号;(2019)京01民终8436号;(2019)苏03民终6163号;(2019)最高法民申4952号;(2020)津02民终4172号;(2021)新23民终2435号等】 二、职业放贷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 《九民会议纪要》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借款人应当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向出借人返还全部本金。 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天津高院在《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津高法〔2020〕22号)第22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2、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关于担保人过错的认定,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所谓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状态不知也不应知,或担保人未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起过中介、促使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签订地、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的格式化程度是否明知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参考案例:(2020)京0105民初20106号;(2019)豫08民终2695号】 附件:涉及“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司法解释及地方司法文件 1、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4、江苏省高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5、天津市高院《关于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 第21条【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 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第22条【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出借人因从事职业放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6、《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 第二部分中建立“职业放贷人”制度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7、广西高院民二庭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八部分第3条规定,加大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原则上,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另一视角
换一换- 2023元旦高速公路有免费吗?
- 现在的取暖煤真的降价了吗?
- 煤炭价格下月能降下来吗?
- 煤炭价格为什么会爆涨?
- 我们这边现在一吨自己烧锅炉的1400—1800元了,你们那里多少钱啊
- 全国多地拉闸限电,企业出路究竟在哪里?
- 可以买腾讯了吗?中概互联ETF规模暴增,谁在抄底?
- 中国奥园被穆迪列入负面观察,是否会成下一个花样年?
- 我国三季度GDP同比增4.9%,今年能完成预定6%的目标吗?
- 90年代下岗的人,现在都在做什么工作?
- 广东又开始限电了,是不是制造业产能过剩了?
- mg通胀连续超记录之后,还会怎么走?
- 欧盟提出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企业和消费者将受到哪些影响?
- 苏伊士运河被堵事件分析
- 苏伊士运河被堵,长荣公司预计赔多少钱?
- 为什么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日元却这么不值钱?
- 澳大利亚铜精矿出口暴跌80%,澳企还能顶得住吗?
- 听说在新西兰居住超过10年,到65岁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对吗?
- 俄罗斯真的有全民免费医疗吗?
- 欧盟各国,农村老人的养老金与城市老人养老金差距大吗?
- 苏宁任性付逾期有哪些后果
- 车贷首付几成不用银行流水(买车首付几成不用银行流水)
- 急用钱借款哪里最安全可靠(急用钱上哪借最安全)
- 什么正规的贷款平台容易通过的(哪些正规贷款平台好下款)
- 花呗不小心注销了还能开通吗(花呗不小心注销了还能开通吗怎么办
- 哪个网络平台借钱利率最低(哪个网络平台借钱利息最低)
- 查征信一定要身份证原件吗(查征信是不是一定要身份证)
- 桔多多是正规的贷款平台吗(桔多多是正规借贷平台吗)
- 车贷4厘5的利息贵吗(车贷44厘利息高不高)
- 随借随还贷款利息怎么算(随借随还的利息怎么还)
- 网贷逾期一年多,没人催收也没被起诉?
- P2P里的借方都可以不还钱了吗?为何不归为“失信”人?
- 如果网贷全面取缔来临,出借人和借款人,哪一个最受益?
- 卢志强从未投资团贷网 22万出借人觉得呢?
- 有多少人受了P2P的亏?有多少人投进去的钱拿不回来的?
- 手机hao被盗用,申请网贷,金融机构找我追款,怎么处理?
- 平台进行协商后要求借款者只还本金,不还征信会受到影响吗?
- 借了网贷钱后,还款也有套路?
- 欠了一大笔网贷,即将全面逾期,应该如何度过这个时期?
- 网贷逾期后,这个还款协议千万不能签!否则这辈子别想还清知道吗
- 2023年凝析油概念龙头股一览,两分钟带你了解
- 豆油概念股有哪些? 2023年豆油概念股一览
- 2023年果蔬加工上市公司名单果蔬加工个股今日股价查询
- TOF概念股分类_TOF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2/3)
- 今天游乐园股票的股价是多少? A股游乐场有哪些上市公司?
- 3大“焦炭龙头”个股名单,赶紧收藏起来! (2/3)
- 2023年A股VR头显龙头上市公司有哪些? (2 月 5 日)
- 2023年二氟磷酸锂上市公司有哪些?二氟磷酸锂上市公司名单
- 金属锆概念股有哪些,金属锆概念股股价一览表
- A股酶制剂上市公司龙头股汇总 (2023/2/5)
- 是高市净率好还是低市净率好?
- 为什么最近很多人买基金都亏了?
- 基金都是牛市赚大钱,熊市亏大钱,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
- 为什么很多新基民喜欢买新基金?
- 首只ETF发行失败,基金募资失败或被清盘,投资者有哪些损失?
- 按照排行榜买基金,为什么总受伤?
- 100万用来买大盘基金,年收益用来当生活费,能不能做到一辈子不
- 投资者买基金时,买的是什么?
- “爆款基金”值得投资吗?
- 基金的表现,会均值回归吗?
- 如何看待那些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现金放在家里的人?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12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11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9号)
- usa的钱我们叫美元,那人民币走出国门,在国外叫什么?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7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6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4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2号)
- 今日人民币最新外汇牌价查询(2021年11月1号)
- 第24届冬奥会铜合金纪念币预约为何没有出现“秒杀”?
- 河南发现50吨特大金矿,对世界金价有影响吗?
- 个人储备较多黄金算违法吗?
- 可以把手里的闲钱买成黄金,来抵御货币贬值?
- 现货黄金行情分析软件下载后怎么做?
- 黄金典当和黄金回收,哪种方式好?
- Taper临近,滞胀担忧来袭,黄金真能翻身吗?
- 黄金现在跌到多少钱一克了?
- 非农数据“爆冷”,金价后续又将有怎样的走势?
- 2021年10月11号金店黄金价格今天多少一克?
- 商品房的预售证哪里可以查到 怎么在网上查商品房预售证
- 18层的槽钢层在哪几层 18层的楼房槽钢层在哪几层
- 新房预售许可证哪里可以查到 房子的预售证哪里可以查询
- 房子过户最安全的办法 怎么规避房产过户风险
-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如何上调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算的
- 各地为什么绿化率计算规则不一样 有了绿化率如何算绿化面积
- 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哪里开通 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开通大庆
- 2018老房产证贷款买新房流程 新房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详解
- 买房小产权房需要注意什么 买小产权房的最佳条件是啥
- 新的婚姻法房产加名字有效吗 现在婚姻法婚前房产可以加名字吗
- 夫妻两人每人月薪3000,工作稳定,小县城,能养的起比亚迪汉吗?
- 最近大雪,很多电动汽车都开不了了,电动汽车的发展之路是不是还
- 网友都说小米汽车以后会超越特斯拉,在技术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吗?
- 特斯拉生产供应链基本都靠中国,为什么我们不能成,特斯拉能成?
- 汽车传感器市场分析,国产机会如何?
- 大家聊聊今年汽车行业市场行业现状与趋势?
- 存一万给一辆电动车,银行为什么那么大方?
-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骑电动车上班?
- 你觉得自动驾驶的前景如何?
- 拿到驾驶证后三年内没开过车,现在想买车,但是又担心开车技术不
- 中国城市GDP排名2020年排行榜-2020全国GDP省份排名一览表
- 2020年中国区块链企业百强榜
- 2019年全球银行千强排名,中国包揽前四,总利润3120亿美元
- 华尔街金融巨头有哪些?华尔街十大金融巨头排名排行榜
- 法国各大银行排名排行榜:法国巴黎银行排第二,第一名成立最早
- 德国银行排名排行榜:德国商业银行登榜,第一名德意志银行
- 巴西各大银行排名排行榜:巴西哪家银行最好?巴西银行仅第三
- 加拿大银行排名排行榜:皇家银行第一 历史最悠久的排名第四
- 2020全球500强排名排行榜完整版 世界五百强排名一览表
- 2020福布斯全球最新富豪排名排行榜 杰夫·贝佐斯位居世界首富第
- 夫妻两人每人月薪3000,工作稳定,小县城,能养的起比亚迪汉吗?
- 最近大雪,很多电动汽车都开不了了,电动汽车的发展之路是不是还
- 鄂尔多斯60万年薪,招清北毕业的教师,教师竞争越来越内卷了吗?
- 新东方真的给学生、老师退款了吗?
- 为什么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反而比有技术含量的收入高?
- 网友都说小米汽车以后会超越特斯拉,在技术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吗?
- 特斯拉生产供应链基本都靠中国,为什么我们不能成,特斯拉能成?
- 汽车传感器市场分析,国产机会如何?
- 大家聊聊今年汽车行业市场行业现状与趋势?
- 李云迪还有出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