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2 13:19: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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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条说的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假如虽然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并实际上借款人每个月都在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只是后来没有付了,那么

1、可以按照实际履行的利息要求对方返还本息么?

2、对于借款人来说,那么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要回来么?


一、先说第一个问题的结论:

什么叫做约定,法律上,口头约定叫做约定,只不过口头约定效力不如书面。但是如果口头约定配合实际履行呢?


关于利息的约定,书面形式叫做约定,口头形式也叫做约定。

虽然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而且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款人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就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


看个案例:蔡晓明在借款后通过本人及案外人陈辉自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按月向朱梅还款6,000元的事实及福清市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认定双方在借款发生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2%。(2021)闽01民终9454号,


再说第二个问题的结论,已经支付的利息显然是要不回来的。

因为借款人基于合意交付了借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外,2015年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版本》第三十一条明确约定了,合法部分不能返还: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不过等到了2020年版本(那年出了两个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只是说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确定,那么借款人规律地支付利息不就是交易习惯么?

所以原来的法律规定不支持已经支付的利息返还,实际上更多是一种强调,没有太大的意义。完全可以用法理推导出来。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后,送上一些法律建议:

1、虽然口头约定了利息,如果没有履行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们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一定要对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你利息。

2、期间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利息数额。

利息写高了也没关系,利息并不会因为超过LRP四倍就被认定无效,只是超过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合理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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