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3 05:59: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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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事实:

那某与裕丰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那某购买裕丰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为72.31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4148.80元,总金额为30万元;2、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首付:9万元,贷款:21万元;合同签订后,那某按合同约定向裕丰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9万元。因那某自身征信问题剩余购房款无法办理贷款,其自身也无法凑够剩余购房款。2013年1月份,裕丰公司已知晓剩余21万购房款那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那某因无力支付购房款,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裕丰公司同时反诉要求那某支付合同违约金13万元。

无法办理贷款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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