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15:5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证券期货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

证券期货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

中国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坚持反腐倡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近年来,严厉查处了多起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债券交易利益转移、基金管理人搞“老鼠仓”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要求,完善廉洁从业监管制度体系,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业廉洁从业条例》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业廉洁业务监管,为新阶段证券期货业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下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条例》原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从业规定

(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公布,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诚信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诚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其章程和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诚信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经营管理目标,对廉洁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查处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理财产品规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制度、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问责机制,科学全面地监督系统开展廉政风险评估,识别廉政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运行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类型和环节包括业务承包、承包、销售、贸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业务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等。管理等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廉洁标准,明确廉洁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培育廉洁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员工廉洁从业人员纳入员工管理制度,对其在聘用、晋升、晋升、离职、考核、审计等方面的廉洁行为进行调查评价。

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纪律,杜绝账外账户等违规行为。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建立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时,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洽谈中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金钱、赠与、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回报等财物,或者提供代持等便利进行上述行为;

(二)提供旅游、宴会、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福利;

(三)安排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交易;

(4) 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和限制标准,合理推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

(2) 直接或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通过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利用客户委托的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其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指使、协助他人干涉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一)不当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策;

(二)不当影响监督管理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害关系人,拒绝、干涉、阻挠或者不配合监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

(五)其他妨碍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正当的方式为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取得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二)以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正当的方式为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取得被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的股权;

(三)以不公平的价格为利益相关方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通过聘请第三方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利益;

(六)通过熟悉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或者通过承诺价格、利率、获批情况、获批时间等方式招揽项目、协商服务费用;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对股东、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宣传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诚信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政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清洁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能回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诚信规范行为的;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和其他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报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有第(一)项、(二)项和( 3)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将廉洁业务管理纳入检查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并实施行业诚信从业自律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的行为予以处罚。采取自律和处罚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出具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督约谈、查处作为不合适的候选人,暂时拒绝行政申请。许可相关文件和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支付报酬和提供利益等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予以处罚。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管理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过程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教唆、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终身禁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严肃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教唆、协助他人向监察人员转移利益的;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三)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

(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曾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担任过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合规、风险控制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诚信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上市公司理财产品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免除依法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予调查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监事,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兼并重组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评估、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业务。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组和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及相关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证监会

-结尾-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