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19:2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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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期间,孩子与同学玩闹受伤入院治疗,学校和学生家长推诿责任。这种事情在大家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小孩在学校上学,免不了磕碰,事情发生后又经常容易扯皮,学校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想法处理类似的事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关注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以此认定校方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列举如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已尽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无需担责

“原告方自认被告XX中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且被告向某、向某某、赵某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XX中学存在过错。庭审过程中,被告XX中学校向本院出示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实施办法、XX中学校班主任工作手册、班级常规教育办理工作记录,拟证明XX中学校为学生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且和班主任的考核挂钩,对学生下课期间的打架行为进行严厉的禁止。经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原告谢某及被告某均认可原、被告在校期间,XX中学校在全体大会以及班主任在班集体大会上多次告知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学生不得嘻戏、打闹及斗殴,故,被告XX中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责任。”

引用自裁判文书网(2016)渝0238民初1892号判决书。

情形二:未尽教育管理责任,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原告张某1与被告刘某1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刘某1在与原告在相互撕扯过程中致原告鼻梁骨骨折,故原告与被告刘某1对该损害结果均存有过错;且原告与被告刘某1发生被告XX小学校校上课期间,其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刘某2、张某3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刘某2、张某3应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XX小学校应承担50%责任、原告应承担20%责任为宜。

引用自裁判文书网(2019)吉0502民初2803号判决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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