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6 00: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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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历程——利率自由化的历程及启示

利率市场化是指将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单方面的制定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

利率自由化的历史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央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范围内自由浮动”。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利率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证券利率。; 各类利率应反映期限、成本和风险的差异,保持合理的利差;逐步形成以央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1)货币市场利率放开,贷款利率开始上升(1993-1999)

根据一般经验,在正式放宽存贷款利率管制之前,首先要借助货币市场找到一个更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均衡利率,并以此为依据其他利率的参考,或“锚点”。因此,利率市场化首先从货币市场开始。

1996年6月央行放开同业拆放利率,一年后的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也放开。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市场化债券,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方式。此举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利率逐步形成均衡。

1998年至1999年,央行连续数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内部贷款定价和授权制度,银行开始行使利率定价能力。

(2)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存款利率开始浮动(1999-2013)

1999年10月,存款利率市场化初步尝试,从大额存款和外币存款开始。央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开展大额定期存款利率互定利率试点,2003年7月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小额存款利率英镑、瑞士法郎和加元等外币被放开。控制。

2002年3月,央行选择全国8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城关网点除外,即市区和县城网点除外)开展试点,允许存款利率试点农村信用社增加30%。贷款利率上升70%。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村信用社支农支小力度明显加大,验证了之前利率管制不利于银行完成风险定价的结论。由于其他商业银行仍实行利率管制,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抢占了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份额。

2004年10月,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仍有2.3倍上限,但普遍达不到),浮动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单独制定。同时,允许银行在不设置下限的情况下降低存款利率。

2005年3月,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全面放开。2007年1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简称Shibor)正式运行。央行希望它成为未来货币市场的重要参考利率。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也一度停滞。

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存款利率上限首次上浮,银行股应声下跌。同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已全面市场化但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高低不一。同时,票据贴现率的控制也被取消,改变了原来通过再贴现率加分确定贴现率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定价。

(三)存款利率全面放开(2014年至今)

2014年11月,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2倍,适当简化基准利率期限等级. 后来在2015年慢慢增加到1.3倍、1.5倍。当时多数银行在政策出台后普遍将存款利率上调至顶位,可见当时存款的“均衡利率”远高于上限。

2015年10月24日,央行决定不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设置浮动上限。至此,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在形式上基本完成。

2019年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2019年8月17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首次发布新的LPR(贷款报价利率)形成机制,促进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与贷款基准利率不同,LPR不是央行发布的利率,而是18家报价行报出的利率差的平均值(不含最高价和最低价)。

LPR=MLF+利差

这样,中期借贷便利(MLF)由央行设定,利差由18家银行设定。国内贷款利率进一步放宽,进入“两轨改一轨”进程。

2019年12月28日存款利率上浮上限,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转换为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以LPR为定价基础加分形成(加分可以为负数),加分的价值在合约剩余期限内固定;它也可以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依据只能转换一次,转换后不能再次转换。处于上一个重新定价周期的现有浮动利率贷款不得转换。

例如,有一笔30年期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限还剩5年。根据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4.9%*(1+10%)=5.39%。

基准转换时间为2020年3月至8月,与LPR利率挂钩。2019年12月新发布的5年以上LPR利率为4.8%。因此,在明年维持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加上一个固定利率,即5.39%-4.8%=0.59%,0.59%的利率就是未来的固定利率。

年利率重定价是1月1日,那么下一次重定价是2021年1月1日,如果当时的5年期LPR利率已经降到4.6%,那么这笔房贷的利率2021年可以减少。为4.6%+0.59%=5.19%。

也就是说,2020年存量贷款基准转换完成后,即可享受2021年后LPR利率下调带来的红利。

除了切换到LPR利率挂钩利率外,贷款人还可以与银行重新协商固定利率,但无论如何,只能切换一次,即只有一个选择。此外,新规范围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活期存贷款传导机制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