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20:57: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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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帮你修复征信报告,消除征信污点,还你征信记录清白

500元帮你修复征信报告,消除征信污点,还你征信记录清白

“500元帮你修复信用报告,消除信用报告上的污点,清除信用报告记录。从此,你不再被房贷、车贷、各种贷款困住……”

看到上面的广告,有没有心动?

我猜不是!

因为你的信用报告没有任何污点,或者说,你不知道你的信用报告有没有污点,你也从来没有关心过你的信用报告。

然而,对于一个信用被“花掉”的人来说,信用修复触及了痛点。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您看到的“信用修复”不一定是您需要的信用修复。俗话说“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太子,也可能是唐僧”。毕竟,没有骗子会标榜自己只是骗子。

那么,信用修复靠谱吗?是否有机会修复“用过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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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具有广泛的含义。在此,本文只讨论个人信用的修复。

说到信用修复,就不得不提到修复的对象之一――“个人信用报告”。在前几期的《个人征信初探》和《二代征信报告即将上线!这四种投机套利行为将彻底失效》(点击查看)中,我们已经对个人征信行业和个人征信报告,这里就不多说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数据显示,自2006年统计以来,个人征信异议申请量呈波动上升趋势。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没有披露2015-2017年的具体数据,但根据《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信服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费标准》(修订价〔2016〕5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1月15日起全面开通线上线下个人征信报告查询, 2016年以来,异议申请数量从2016年开始呈爆发式增长,截至2018年底,全年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数量超过4.1万件(见下图)。

由此可见,人们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信用修复意识也逐渐高涨。但是,申请个人征信异议只是信用修复手段之一。《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信用修复的权利.

那么,在明确信用污点可以修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造成信用污点的大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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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尚无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统一界定和界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支持和鼓励“信用修复”。但根据信用主体及其意愿,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信用主体主观意志不活跃造成的。例如,银行贷款到期,拒不还款或无力还款。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此类失信行为逐渐增多。很多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借钱后,逾期不还或不还。向信用中心报告后,报告逾期/未归还的记录,最终会显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那么,对于这种信用记录,是否可以修复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给了每个人“平反”的机会,具体的修复方式后面会详细介绍。

第二类是信用主体的客观遗忘,如忘记偿还信用卡/贷款等。针对这种情况,大部分机构都设置了一定的“宽限期”,即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5天),及时归还信用卡,逾期记录不会在征税中显示。信报告。

然而,这个“恩典”并不是无限的。如果个人在“宽限期内”频繁还款,机构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逾期记录。

对于这种逾期信息,除了与上一类相同的修复方法外,还有其他的修复方法。

第三类不是信用主体本身造成的,也不是个人意志不积极造成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征信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身份盗用”。例如有信用卡能贷款的口子,很多人过去因身份证号码重复导致的非个人贷款信息,以及“被法人受理”、“办卡”、“获得贷款”等现象。原因。此类信息导致的征信报告信息错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申诉中所占比例较大。

目前征信修复行业和工作在国内还没有足够的市场和重视度,这是因为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但是外国就不一样了。个人信用信息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发达,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梳理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修复市场,可以更好地为我国信用修复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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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国外征信,自然要提到美国,它是征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典型代表。

美国在1971年实??施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公民可以免费获得信用报告,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提高自己的信用(与我国非常相似)。

20世纪80年代开始,市场上开始出现信用修复机构。然而此时,信用修复机构大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先行收费,并承诺消除信用报告中的所有不良信息(包括合法的负面信息)有信用卡能贷款的口子,大量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于是,社会各界纷纷关注信用修复市场。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96年颁布了《信用修复机构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虚假的信用修复机构。2007年成立行业协会“全国信用修复组织协会(NACSO)”,制定相关行业指南并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NACSO官网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美注册信用修复机构超过1500家,共提起信用修复服务诉讼1751起,创历史新低。与2006年的10857起信用保护/修复投诉相比,变化巨大。

法律构成信用修复市场的核心,《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即以各种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或咨询,并改善客户信用记录、历史记录和评分,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机构。

二是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禁忌。禁止提供虚假的消费信用状况陈述;禁止掩盖不良信息,妨碍信用等级、记录、履历的展示;禁止虚假传播服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欺诈和欺骗的行为;禁止预充电。可以说,禁止行为之外的市场为信用修复提供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和商业模式。

三是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合同必备条款,即相关提示和权利义务。

第四,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违规责任,即相关的惩罚性条款。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的执法权限,即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组织的权责分配。

由上可见,美国的信用修复市场是在市场要求下通过一系列法律形成的,美国也是世界上唯一对信用修复有专门立法的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各级组织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与美国不同,英国没有关于信用修复的具体立法。而是设立了信息专员公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等一系列机构来修复个人不良信用。其中,信息专员公署是指定的信用修复专项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在宣传教育方面,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公众进行信用信息宣传教育,设立“消费者帮助”网页和“消费者热线”为消费者服务。

在亚洲国家中,韩国以对个人不良信用的严厉处罚而著称。比如1-5年内禁止向金融机构贷款、暂停信用卡、限制签证、强制处分财产等。

在立法方面,韩国与英国类似,没有专门的信用修复法,但在1995年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赋予公民自由查询和修正的权利。

在信用修复实践方面,韩国设立了信用修复委员会,对失信个人进行教育。此外,韩国还有专门的信用咨询修复服务公司,为个人提供专业的信用修复服务。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信用修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有需要的个人找不到相关机构提供服务,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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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我国的信用修复市场市场化程度较低,但仍有可执行的信用修复方法供消费者使用。

下面介绍几种方法,供消费者参考。

第一,自动修复。《征信行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留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被删除”;《关于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简单来说,5年前的逾期记录不会反映在信用报告中。只要还清欠款,逾期记录将在到期时被删除。

这一点对于欠债不还的人有警示价值。逾期的信用记录不会伴随你一生,但如果欠款不还,会继续反映在信用报告中。金钱的得失只是暂时的,信用的陪伴才是一生。

二、异议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并非发生在本人身上的征信报告信息的申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申诉的入口和流程,如有异议,应在及时。

第三,自我解读。即“个人陈述”。当出现某些必要情况,征信主体需要进一步说明特殊情况时,可以提交“个人陈述”。我声明中对非主观恶意违约的相关说明,有利于赢得金融机构的理解,为建立新的良好信用记录创造更多机会。因此,我发言的内容对于年轻人恢复个人信用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这种方式并不普遍,只是在部分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中有所规定,并没有可执行的路径。

四是参与公益服务。一些省市尝试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信息主体提供修复个人不良信息的途径。例如,江苏省宿迁市相关规定规定“普通志愿者当年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的,应当修复因拖欠水电费造成的不良记录”,但这种修复方法还是很少的。修复的个人不良信息也仅限于公用事业缴费、违规等公共信用信息领域,不包括信用逾期等核心金融领域的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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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种信用修复方式外,欧美成熟的征信市场还有其他几种信用修复方式。这些方法可为我国信用修复业务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的信用修复机构,帮助失信群众。如韩国的援助委员会、英国的信用修复中心等。

二是建立市场化信用修复市场,为征信主体提供多元化的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信用修复机构可根据严重程度提出信用修复建议,提供流程化、专业化的个人信用修复服务,如提供清理建议、重组债务、理财建议、分期还债、协助申诉等, ETC。

三是法院牵头重建个人信用,为个人破产重建个人信用(依据《个人破产法》)。

此外,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发展政府+市场机构的多元化参与主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市场各方的权责也是必由之路。行业的发展。

随着信用观念的普及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个人信用的维护。前段时间,《复联4》热播前播出“老赖”名单的方式引发热议,但这仍处于“惩罚”阶段,社会仍需要信用修复手段来实现“奖惩结合”。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失信者有更多“平反”的机会,是对失信者的救赎,更能体现失信惩戒的价值。

本文由苏宁财富资讯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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