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08:5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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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保证人有哪些关系第七十三

1、代位权与保证人是什么关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权人”是否包括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种追索权是强制性的。此外,根据学者的说法,该权利是一种新设立的权利,发生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免除主债务人的责任时。在此之前,保证人的追索权并没有实际发生,或者说,它不是真正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仅仅基于将来可能存在的债权而成立。所以,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应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应有的债权,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是否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债务,自然属于债权人的债务人。担保也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见《担保法》第十六条),我国法律实行连带责任担保原则(见《担保法》第十九条)。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见《保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此,连带保证人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范畴。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第一审抗辩权(参照《保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先诉抗辩权是否能够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应当采用“存在效应”理论,摒弃“行使效应”理论进行解释。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因此一般保证人没有主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般保证人似乎就被排除在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先诉抗辩权是否能够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应当采用“存在效应”理论,摒弃“行使效应”理论进行解释。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因此一般保证人没有主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担保人借钱的责任有哪些,那么一般保证人似乎就被排除在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先诉抗辩权是否能够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应当采用“存在效应”理论,摒弃“行使效应”理论进行解释。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防止迟延责任的发生,因此一般保证人没有主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般保证人似乎就被排除在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一般保证人没有主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般保证人似乎就被排除在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一般保证人没有主张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般保证人似乎就被排除在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2、债务人的保全行为是什么?

保全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中国法中,对于保全行为是否可以代位求偿,众说纷纭,人为滋生了麻烦。在立法机关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保全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不受债务人延期要求的限制。但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及解释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全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因此担保人借钱的责任有哪些,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延伸至债权人的保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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