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7 22:3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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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实践】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否违纪违法或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领导干部违规向民营企业老板借款问题较为突出。”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普洱市针对部分领导干部,以借钱为名进行利润分配、变相行贿等问题。、开展全市领导干部违规举债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利益输送问题,治理不良政商关系。

问:

一、党员干部能否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A: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挪用公款,不借用公款,只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借给实际需要借款的人,并按照当地共同支付。利率标准或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约定内的利益标准,即约定借款利息,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行为。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谋取不当回报,就是违纪行为。例如哪些借钱行为违法,借款人显然没有财务需求,但为了拉近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他向党员干部借钱,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虽然有正常借贷理由,但给党员干部的利息回报明显高于他人,甚至远超法律规定或党员干部将非法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有的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有关行为的性质,严惩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收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党纪责任。情况的严重性。同时,考虑到党员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参与民间借贷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怀疑。

问:

2、如何区分非法民间借贷与变相行贿?

A: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客观表现为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笔收益,影响公正地执行公务。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发生了,借款人确实有资金需求,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收益回报是真实客观的。另一方面,党员干部通过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对他们公正执行公务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不仅表现在党员干部不积极执行、怠于履行本应履行的公务,还表现在党员干部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表现。执行应公平执行的公务。归根结底,这些行为都是滥用公权力哪些借钱行为违法,为一己私利,疏于公正履行公职。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的变相行贿行为,表现为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谋取利益。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借口,获取高额利息。这里的主要表现是一些民间借贷活动根本没有发生,借贷双方都是受托人;确实是借出资金,但是利息收入比国家法律规定的要高很多,等等。这些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中的贿赂行为。

问:

三、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否构成违规营利活动?

A: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属于理财活动。虽然也是一种投资营利行为,但一般不构成非法营利活动。但是,党员干部与两人或两人以上建立借贷关系的,先向其中一人以较低利率借钱,再以较高利率借给第三方;或以其他名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贷款借给第三方,获取利息差额。这就是所谓的“空手套白狼”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营利性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同时,党员干部如果非法向银行借款,转贷给他人谋利,数额较大的,构成转贷谋利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应受到刑法的惩处。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借贷,各地出台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山西省运城市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相关制度,划定政商往来“禁区”,规定党员干部不得集资举债以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联人的名义,将资金投入管理服务公司、投资理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江西省石城县规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在明确正常举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推动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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