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8 17:39: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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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办法》)在天津政务网上公布。

《办法》提出——

01

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

(二)重点领域。

(三)重点企业。

对所有参与存量资产盘活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国有企业要坚持以身作则,着力盘活闲置面积大、代表性强的土地和房地产。积极引导和扶持基础设施资产存量大、建设任务重的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存量债务盘活存量资金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央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全市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盘活自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02

统筹用好存量资产盘活手段

(四)加快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监管部门驻津机构的沟通联系,共同争取国家支持,提高项目推荐和评审效率。加强协调服务,推动落实相关项目发行条件。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仓储物流、交通运输、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储备机制。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加快实施张贵庄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金谷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和蓄水工程PPP项目。加强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利用财政承受能力空间,通过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在城市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领域储备一批有一定效益、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市水务局、市城管委、

(六)积极推进产权交易规范化。

借鉴先进经验,鼓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开展全流程精细化服务,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小资产线上交易等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各类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人民银行

(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整合非主营业务资产,加快组建康养集团,统筹盘活土地和房地产资源,加快整体租赁和流转属性。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的沟通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发行债券,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八)探索推进存量盘活与改扩建有机结合。

鼓励国有企业用好城市更新扶持政策。城投集团、泰达控股积极对接城市更新责任主体,规划实施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重点推进金中河街南侧片区、金耀广场等项目,盘活已清理土地、老厂房、商业综合体等闲置资源,加快引进产业资源。鼓励国有企业与所在地区或相关企业联合开发一批“TOD+”项目,重点推进轨道交通双林场站、梨园头场站等TOD试点项目。(市国资委、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

挖掘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源,选择合适的土地和房产,集中力量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河西区阿美族地块加快开发建设。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与盘活闲置保障性住房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各区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按规定分别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依法依规,按照“一类一策”的原则。住宅、商品房。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转变培训和疗养服务供给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人员向康养服务设施转型。鼓励和支持闲置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存量资源加快出租转让、转型发展,实现创新研发、医疗健康、养老、运动健身、休闲旅游、休闲娱乐等新功能。社区服务。加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提高闲置不动产利用效率,有效增加财政收入。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金融局、人民政府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振兴方式。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等方式对合格资产充分挖掘持有存量资产的现金流价值,积极嫁接金融手段实现证券化。在遵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方式,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天津证监局、市国资委、

03

强化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保障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

科学研判全市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施策,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的项目,产权单位要梳理分析原因,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对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该做的都做”。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不完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梳理重新办理所需的程序和要求,相关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支持意见盘活项目资产。加快落实收费标准竣工验收审批等程序。(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职责)

(十二)切实提高项目收益水平。

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成本监督检查为基础,及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水利工程水价标准。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总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对类公益性、经营性项目进行包装,增强资产吸引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

(十三)完善规划和陆海政策。

指导存量盘活项目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划分等程序,积极协助妥善解决用地用海问题,积极支持涉及手续或证书的颁发。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工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2号),完善富余土地、新增产业用地等分割流转。支持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加快填海造地遗留问题造岛区建设,统筹海域利用、规划调整、供地等环节,实行并行处理、协同推进、要素共享的协同工作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如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全面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和空间使用监管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和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

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运营效率,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减少政府补贴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细化支持基础设施REITs的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盘活存量条件、纳税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将做好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存量盘活. 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继续深化发行辅导,提高企业对债券融资政策的理解和债券产品的运用能力。引导债券承销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承销力度,服务企业债券发行。

04

用好回笼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用好回收资金。

统筹安排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除按规定用于项目职工安置、纳税、偿还债务等费用外,引导鼓励注资等方式,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对负债率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收回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和还债。充分考虑全市金融运行现状,盘活属于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的资产,确保回收资金优先足额偿还相应债务本息,提高资源性资产使用效率,增加政府财力。回收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回收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回收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

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优先投资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环境基础设施、“老一少”和全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02项重大项目,优先投资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支持纳入本市重点项目目录,加强服务推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加快相关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等前期工作程序、环评、施工许可。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

对新开办的盘活存量、回收资本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盘活存量投资示范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存量盘活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带动作用,支持专项债券发行领域回收资金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和额度安排。充分发挥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作用,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投融资合作对接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相关项目。围绕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支持政策,积极开展融资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财政局、天津市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人民政府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05

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

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严禁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盘活存量资金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等方式。通过律师事务所等公开透明的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空缺。牢牢守住稳定底线,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对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

(十九)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履约中的作用。

严格执行法律、金融、评估、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服务。积极培育为存量资产盘活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对于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存量资产时要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引进或设立公司接手后能力强,经验丰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维护基础设施稳定运行,有效维护公共利益,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完善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有利益相关方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并保证项目在基金存续期间的持续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人民政府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06

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管理。

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领域、本地区盘活存量资产计划台账,逐一明确盘活再投资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级建立全市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完善长效促进机制。

市级层面,依托天津市闲置资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存量资产组织推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密切配合,提高长期效益。机制,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合力,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区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存量资产盘活和新项目建设资金回收工作。(市发改委、

(二十三)加强引导、监督和激励。

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成效显着的地区或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积极给予奖励;对长期闲置资产和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对地方政府负债率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地方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负债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将国有企业振兴纳入国资体系综合治理考核,振兴效果与年终业绩直接挂钩。年内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信息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盘活存量资产能力的方方面面。(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前期工作成熟、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申请国家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对盘活成功的存量项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各区各部门积极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和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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