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03:20: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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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维权必看)

简介: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口头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然而,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功能丰富、沟通便捷、操作简便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交、商品交易、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广泛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证据形式,挑战了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模式。

微信平台信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微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建设性意见。

微信证据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微信取证往往表现为多种传统取证形式;但是,由于它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电子载体中,在形式上不同于其他传统证据,因此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证据转化物化。由于微信证据在手机等电子媒体平台上主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物化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微信证据转化,即即,将微信证据中的文字、视频、录音或图片转为纸质或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以一种新的携带方式作为证据。

(2) 证据使用的公开性。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哪些证据借钱,微信证据并不保密,因为微信是一个公共聊天和社交平台,注册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由于它主要基于手机平台,目前的用户和群体数量极其庞大,已经成为人们沟通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微信中传输的各种数据和内容都会被很多人知晓和获取。比如两个人在微信上私聊,其中一个人可以截图转发给他人,而群聊中的信息全群成员都知道,或者微信账号被别人盗用,该信息是由他人获得的,等等。

(3)证据的不稳定性。微信证据本质上是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也就是说是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模拟信号。当微信证据存在人为因素或技术干预时,微信中的信息极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破坏。因此,在鉴定微信证据真伪后,必须及时将其转移到其他存储设备并备份,再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提交法院,以免丢失。由于不稳定,微信证据的有效性。

微信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检验笔录八类。虽然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但鉴于微信平台的众多通信功能,笔者认为微信证据所属的证据类型应按照以下功能进行划分:

语音信息。微信语音聊天功能留下的各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似于录音,属于模拟信号,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播放,达到举证的作用。此类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比如A和B是夫妻,但是关系变差了。A在微信里对好友C说:“我要和B离婚,我给你写一张30万的欠条,你告我,通过诉讼把钱转出去。” C回答:“好吧,等你离婚了,钱就交给你了。” A与C在微信上的语音通话即为视听证据,可与判决书相证,证明A与C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债权。

文本和图像信息。民事诉讼法所称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讯、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数据,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我们在使用微信进行交流的过程中,经常会使用打字功能进行交流有哪些证据借钱,还会经常发送一些图片等,这些文字和图片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属于电子数据。

微信证据认定难

主体识别困难。由于微信不实行实名制,部分微信账号未绑定手机号,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以昵称显示,并非用户真实姓名,因此无法确定微信用户的主体身份。如果不能证明微信用户就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与本案没有法律联系,即证据的关联性被切断。

内容识别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经济民事案件,大多数案件诉讼所依赖的核心证据都是书证原件。书证原件载有争议所涉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易于辨别真伪。但与书证相比,微信证据的内容认定难度要大得多。例如,在王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一张李某签署的向王某借钱的借条图片,李某在聊天中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这张借条。后来李某不还钱,王某将其告上法院。由于丢失了原来的欠条,只能通过微信里借条的图片来确认,但借条的图片是通过拍照打印出来形成纸质副本的。在李某否认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无法辨认出欠条。真伪,到底借条的真伪很难判断。

内容的零碎性使得无法确定微信证据的真伪。与书证不同的是,微信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无法恢复完整聊天内容,相关聊天内容没有旁证的情况下法官无法采信的情况下。

一种有效解决微信取证难的方法

运用多种科技手段,准确识别微信用户身份。在没有微信实名注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的自我识别、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识别,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协助,来证明用户是否为当事人,也就是软件供应商腾讯。比如,小张和小王是多年的好朋友。一天,小张说做生意急需用钱,小王借给小张一张信用卡,还款额度为10万元。因为双方关系很亲密,所以没有写欠条。一开始,小张有几次都能按时去银行退卡,但刷完9万元后,都没有退。小王收到银行还款通知后,发现联系不上小张。张菊一家人不知所踪,小王只好告上法庭。因为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小王认为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了小张的相关信息,小张在聊天中向小王要了信用卡的密码。这显然涉及使用微信作为证据。小张虽然没有给小王开欠条,但从小王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微信上与小王聊天的照片是小张的头像,聊天对象的微信相册里有小张的照片家庭。王某的信用卡被小张持有,而小张使用小王的信用卡和小王的说法是相互印证的。至此,可以确认小张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王借钱,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明确其鉴定规则,是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与纸质书证相比,电子数据证据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公开性和不稳定性,极易导致用户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删除。如何审查微信中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给法庭造成了困难。当然,法院可以通过微信运营商进行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技术协助,为微信用户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证据属实,但过程还是比较复杂。所以,设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明确鉴定规则十分必要。这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独立证据使用的最佳方式。

确保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在微信中选取的证据必须充分反映整个聊天过程,否则无法根据碎片化的记录来全面分析证据是否可以采纳。由于聊天记录可以人为更改,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证明聊天记录没有后来的增加或减少,并出具手机原件。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能分析出聊天双方的真实意图,这就需要案件当事人在涉及聊天内容的微信聊天中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性。有异议,再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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