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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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款利息高有错吗?银行员工多赚的利息会在爆炸后退还吗?

在河南巩义大额外存款利率,廖某在银行存了20万元。到期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存款为0,于是找银行辩解,银行却说:你为了贪图高额利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王某被判入狱,丢失的存款应由王某追回。

廖某多次到银行办理业务,结识了该行工作人员王某。据王某介绍,该行开展了存款业务。存款不仅可以享受普通大额存单的利息,还可以享受额外的利息优惠。

在王某的帮助下,廖某在银行存入了10万元,并给了廖某一张新存折,上面清楚地显示存款金额为10万元,年化利率为1.2%。

办理定金后,廖某当场获得12000元优惠,王某表示,此后一年还能优惠12000元。

这样折算下来,存款年化利率达到了13.2%,所以廖某每年可以从王某那里得到12000元的贴息。

两年后,廖某又存了10万元,这次直接交给了王某的经纪人,但王某并没有将钱存入银行,只是在存折上打印了相应的对账单。

此后每年,廖某都能从王某处拿到2.4万元的贴息。

直到廖某的儿子要买房去银行取钱,才发现存款余额为0,这时廖某慌了,赶紧给王某打电话,却一直打不通。经多方打听,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王某虽然被拘留,但押金一直未结清,廖某多次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廖认为:

在银行开户、柜台存款,与银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在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的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带走。银行作为监管者,未尽到保护存款人存款的义务,对自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

廖某第一时间在银行存入10万元,经廖某授权王某提取。

第二笔存款10万元,在银行的系统中根本没有显示。银行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廖某的存款,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廖每年从王那里得到额外的高额贴息。面对如此不正常的收入,他更应该提高警惕。是廖某没有尽到谨慎休息的义务,导致财产损失,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廖某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开了一个存折,在银行存入了10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廖某的存款安全。

本案中,廖某首次存入银行的10万元被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擅自取走。银行违规经营,监管不力。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取现业务,需提供客户个人身份证件并由他人代理,客户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还必须提供。

银行认为,王某取款取得了廖某的同意,但银行未提供廖某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廖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失。因利率偏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廖某获得的额外贴息应从存款中扣除。

至于廖某的第二笔10万元存款,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相应款项,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对第二笔存款10万元负责元。但廖某可以对王某提起诉讼,追回相应的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廖某7.6万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廖某不服,提起上诉。

廖认为:

我在银行办理过多次存取款业务,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很熟。第二笔10万元存款,我对王某不信任,就把钱交给王某作为保证金。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代表银行将存款委托给他,即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第二次存入银行的10万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两次在银行存入10万元,共存入银行20万元,银行在存折上盖章。这也意味着,廖某与银行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提取了廖某的保证金。没有证据证明廖某知道此事,廖某无须承担责任,但廖某又从银行获得了7.2万元。贴息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廖某12.8万元及相应利息。廖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二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再审。

银行认为大额外存款利率,廖某已将10万元交给王某。为了拿到高额折扣,他知道王某会把这10万元拿走。廖本人有过错。

第二笔存款10万元,是廖某给王某存款的,但这笔钱并没有存入银行,也没有在银行办理。因此,存款与银行无关。任何关系。

王某已因侵占廖某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刑事处罚。廖某应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款项,或责令王某退还赔偿金,不向银行索赔。

再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银行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银行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案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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