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1:38: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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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法的规范

3、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借款合同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直接具有约束力”的约定有效——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和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相互了解的客观事实,本着意思自治、处分一致的原则,权利、责任、利益,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约定应当是认定有效的,委托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于本案结果与金融机构有利害关系,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更为合适。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7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南》(2007年第1卷)(共11卷)

法新·专家意见

1、委托贷款合同中不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情况

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在因借款人不按时还款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根据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即“在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以违约责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纠纷;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出借人并非借款的真正债权人,司法实践中存在出借人不愿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存款利率,委托人即真正的出借人可以依据其与出借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对出借人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结果与借款人有利害关系,借款人应列为第三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按照两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将诉讼标的单独列出,不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派对。因此,突破契约的相对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的活动,由委托人直接承担,有利于平衡受托人、受托人和与受托人??交易的第三方的利益。有助于全面、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委托人可以因此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摘自《合同案件审理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2、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达成的协议视为有效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主要有两种签订合同的方式: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贷方)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两者都指定了贷款资金的客户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一般来说,借款人都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由委托人决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约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同意以受托人(贷方)的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是同意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提起并参与诉讼,相关费用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三是同意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应当说,委托贷款法律关系是基于委托和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相互认识的客观事实,基于意思自治、处分一致的原则。权利、责任、利益的约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不能因不符合本法规定而认定无效。”

(摘自《合同案件审理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发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从违反。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委托存款利率,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悉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直接具有约束力,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金融中介活动。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贷款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收益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除约定逾期利率外,还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也可以一并追偿,但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的批复》(法府[1996]6号)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4.《贷款总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第七条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由客户决定。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出借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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