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4:27: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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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银行间拆借措施将促进利率自由化改革

日前,央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重点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这是过去十年来中国银行间拆借管理政策最重要的调整。舆论认为,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活跃度,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有序发展。

中国的银行间拆借始于1984年,主要是由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后,银行间借贷市场逐渐兴起。但是,在发展的初期,由于缺乏制度建设,一度出现许多严重问题。1995年,中央银行开始废除商业银行经营的借贷市场,并参照意大利银幕市场模式,决定建立全国联网借贷网络体系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形成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借贷市场,1996年1月3日开始运作。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共有703家,是成立之初市场的14倍;全年成交额达到2.15万亿元,是上市初期的10倍以上。可以说,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借贷市场在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和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管理办法的出台,银行间拆借市场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长远来看,除了以此为契机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不断提升银行间拆借市场的传统作用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功能发现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改善银行间拆借市场的核心目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新举措在扩大市场范围、增加参与人自由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仍是未来改革的重点。

今年早些时候,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发布,表明监管机构希望制定基准利率。但是,SHIBOR必须有一个具有高深度和广度的市场,才能真正对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期限的利率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与其他货币市场利率的关系也比较密切。统计数据显示,同业拆息波动性加大,今年前5个月,同业拆借利率经历了多次快速起伏,最高月平均利率与最低月平均利率相差134个基本点,远高于2006年利率平均波动区间。表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能够敏感地反映市场短期流动性变化,对宏观调控政策、资本市场变化、公众预期等因素具有合理响应,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市场重要信号的功能不断完善。

我们知道,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基准利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例如,国际公认的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已成为一些央行货币政策的指标利率。另一种是政府发行短期国债,由银行购买,以竞价形成的利率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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