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0 17:50: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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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国家邮政局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一)提高存款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上调至2.25%,上调0.27个百分点。 其他档次存款利率也将相应调整(具体档次见附件1)。

(2)提高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上调至5.58%,上调0.27个百分点。 其他档次贷款利率也将相应调整(具体档次见附件2)。

(三)适当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具体档次见附件2)。

(4)相应提高政策性金融债(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其中八年期利率由目前的4.77%上调至4.95%。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准备金率保持不变。

(六)相应提高各类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档次见附件3)。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不变。

2.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不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 对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商业化管理的贷款,不再实行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行幅度保持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浮动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存款利率下浮,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调。

(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制度。 金融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浮动制度。 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以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为例,金融机构可在0-2.25%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一年期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不能上升。

存款利率浮动制度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吸纳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币存款和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

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确定实施存款利率下调的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存款利率下浮,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城(农)商行、城乡信贷辖内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合作社、外资银行。 等金融机构,按时督促落实。 同时,对利率调整后的反应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报告。

(传真:)

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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