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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粮办展〔2006〕144号

部门、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负责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2006年6月20日董事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 年 7 月 3 日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设备采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发展粮食系统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程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领导终身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 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运营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与我局和粮食系统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条件、信息化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不包括相关生活设施和行政支出项目,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建设。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以下简称发展司)统一管理项目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报批、招商引资等工作。方案申报与发布、招投标管理、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及工程竣工验收等。

二、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发展司备案。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结合各单位规划,将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核准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未列入项目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立项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立项申请与批准。 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申请文件报国家粮食局。 超过限额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粮食局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限额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低于限额的项目建议,由国家粮食局审批。 工程项目(含软件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拟选地点、规划规模、拟建内容、投资估算、筹资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取得许可、承诺或证明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软件开发计划)和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由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每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或单元项目等。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需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开发部在收到提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文件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核。 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师或专家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四、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发展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各单位申报项目情况,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遵循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总则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当包括的条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已获批准;

(二)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金额、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和形象进度等);

(三)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他配套投资已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5月前,各单位研究提出投资需求;

(二)6-7月,发展处汇总投资需求,协调确定我局投资方案,报局党组批准;

(三)8月份向国家发改委报送投资计划;

(四)9-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下达投资计划。

5、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软件开发及相关材料、设备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项目可采取“代建”方式,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移交给使用单位竣工验收后。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确定招标组织方式。 原则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设备及软件开发招标工作由开发部组织,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须报发展部审核确认,招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部备案. 工作日内对竞标结果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确定;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到位;

(六)项目监理人员已经到位;

(七)完成了“三通一平”工作。

设备采购和软件开发项目的开办条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统计实行月报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情况报发展部。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到位及竣工情况、平整工作量、项目形象进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工程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发展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相应减少或者取消本单位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基础设施财务人员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付,由国家粮食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发展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零粮建设资金余额账户按有关程序进行分配,并报告分配情况。及时报开发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七、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及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验收意见、试生产(运行)情况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整改结果等。 软件开发和设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分项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超过限额的项目,经国家粮食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验收; 低于限额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初验后报国家粮食局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完成经批准的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三)项目是否达到各项设计、生产指标(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制的软件是否满足用户需求,投入使用后运行是否正常);

(4)施工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五)工程竣工决算是否完成。

第二十八条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工作总结和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三)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有关文件;

(4) 验收委员会审核;

(5) 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六)验收部门正式认可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国家粮食局,并进行审核并经财政和发展部批准。 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过户和产权登记。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2002〕1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发展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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