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1 07:41: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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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定金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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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GE PAGE 7 保险合作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新诚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窦建中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3号 60002-60008号中信广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约定存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存入人民币*元。 2、约定存款期限:约定存款期限为本合同(以下简称“约定存款”)期限为五年零一个月。 协议存款的起息日、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协议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开户凭证为准。 利息自甲方出具本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之日起计算。 3、协议存款利率: 3.1 本合同项下

2、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 存款年利率为*.*,中途不作任何调整。 4、计息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存款利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的方式:计息期 如果是整年(月),常用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的年数(月)、年数(月)、利率计算期。 有整年(月)和小数天数 有,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小数天数天数利率月利率=年利率(% )12天利率=年利率(%) ) 3605、约定存款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甲方指定的以下支行作为约定存款地点订金: 。 6. 议定存款: 6.1 约定存款的存款日期为

3. 当然,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存款金额、日期、存款地点和存款账号。 甲方保证在约定存款从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向乙方出具一份(大写字母)约定的单笔定期存款账户开立证明存款,总额为人民币*元。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凭证应当注明“约定存款”和“按双方签订的约定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6.2 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存入之日起按季度向乙方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并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存款查询服务。 7、还本付息方式: 7.1甲方保证在约定存款期限内,自约定存款起息日起每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利息

4、甲方于开立凭证上注明的起息日的年度对应日期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协议存款为到期日本金和利息之和)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 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 开户行: 支付系统编号: 约定存款第61个月利息连同本金到期日个人可以开协议存款吗,按本办法第四条计息规则计算当月利息。 7.2 利息(或本金、本金加利息)还款日适逢法定节假日或银行节假日的,转账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节假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8、融资条款:乙方如急需资金,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融资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将企业定期存款开户凭证变更为企业定期存款凭证。 在这个单元

5、存单是质押人办理质押融资的权利凭证; 但本协议并不意味着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融资,具体以甲方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如乙方获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甲方可通过同业拆借的形式向乙方提供融资。 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根据交易时的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9、违约责任:甲方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甲方按约定延迟到账后的实际天数和金额尚未支付。 存款本息余额按日5/10,000,00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索赔不能免除

6、甲方应承担本条款项下的违约义务。 10、提前支取: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支取约定的保证金: 10.1.1 甲方的经营情况 10.1.2政府监管机构确认乙方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10.1.3 乙方有流动资金。 10.1.4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情况。 10.2 提前支取的,甲方可对约定保证金的提前支取部分自起息日(含当日)至提前支取日(不含当日)按第四条计息规则及以下适用的利息计算利率:10

7. .2.1 上述计息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个人可以开协议存款吗,计息利率为约定存款起息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2.2 上述计算 计息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但不少于六个月的,计息利率为适用金融机构人民币三个月定期整笔存款额度10.2.3 上述计息期限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少于一年的,计息利率为约定存款适用的计息日基准利率金融机构设立的人民币一次性存取款业务。 10.2.4 上述计息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但不足两年的,计息利率为适用于约定存款的计息日。 存款存款和取款存款基准利率。 10.2.5 以上

8、计息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但不少于三年的,计息利率为计息日适用的22年期人民币金融机构。约定存款。 一次性取款和存款的基准利率。 10.2.6 上述计息期限超过三年(含三年)但不少于五年的,计息利率为人民币三年三年期满三年约定存款起息日适用的金融机构名称。 存款存款和取款存款基准利率。 10.2.7 上述计息期限超过五年(含五年)的,计息利率为起息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55年期整笔存取款利率约定的存款存款基准利率。 10.3 上述重计利息在扣除甲方已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协议存款利息后,于提款之日与本金一起提前支付。 11. 保密责任: 11.1 非相关部门除外

9. 部门或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章和任何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要求披露信息,而无需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披露与另一方业务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除非通过修改本合同的方式向其雇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披露方应确保其雇员或聘请的中介人知晓并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1.2 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需要披露与另一方有关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当在

10、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书面告知对方。 12、合同的解除及挂失处理: 12.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 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不得视为变更或终止。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12.2乙方协议存款开户凭证遗失,乙方凭单位公函向甲方挂失,甲方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 13、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1. 仲裁应使用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 合同的效力及其他方面: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全部事项履行完毕时终止。 14.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以协议为准。甲方:乙方:新诚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名)日期:2001-0-2-2日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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