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1 11:3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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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有哪些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2. 专注于贷款

虽然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如果这些因素持续下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将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 次级贷款

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仅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处置资产、获取外部融资,甚至实施抵押担保以偿还贷款和利息。 贷款损失的概率在 30% 到 50% 之间。

4.可疑贷款

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即使实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会造成一些损失。 仅因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置、未决诉讼等因素,无法确定损失数额。 当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 50% 到 75% 之间。

5、贷款损失

这意味着借款人没有偿还本息的可能性。 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办理什么手续,这笔贷款都注定会损失,或者虽然可以追回极小的一部分,但其价值也微乎其微。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银行资产保留在账户中。 对此类贷款,应当在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立即取消。 贷款损失的概率为 75%-100%。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的认定标准

1.普通班

(一)借款人有履行承诺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有充分信心最终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但现金流充足,不会对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关注

(一)借款人销售收入、营业利润下降或存在流动性不足迹象,部分主要财务指标出现异常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借款人或有负债规模过大或者较上期显着增加的;

(三)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存在重大不利于偿还贷款的因素;

(四)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5) 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重组(如分立、合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六)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偿还贷款的;

(七)借款人管理层存在重大分歧或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行为发生不利于偿还贷款的变化;

(8) 违反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或监管规定发放的贷款;

(9) 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属于次级类;

(10)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一)借款人停产或半停产借钱担保问题有哪些,但抵押率充足,抵押物和质押物远大于贷款本息价值和债权实现成本,有足够的抵押物对最终收回贷款的信心;

(十二)借新还旧,企业经营正常,能够按约定偿还利息;

(十三)借款人还款能力差,而担保人还款能力强的;

(十四)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丧失对抵质押物(质押物)的控制权; 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借钱担保问题有哪些,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

(十五)逾期90日(含)以内(含延期,下同)的贷款或30日(含)以内的表外业务垫款。

3. 子类

(1) 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和获得补充资金来源困难,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二)借款人无力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借款人不得已通过变卖、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义务等方式筹集还款资金;

(四)借款人以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五)借款人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对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害,无法及时足额清偿债务;

(六)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保障一般或较差的;

(七)以收回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为目的而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八)可以本息偿还的重组贷款;

(九)信用档案不完整、重要法律文件遗失,对还款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属于可疑类;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的贷款;

(十二) 逾期本息91日至180日(含)或表外业务垫款31日至90日(含)的贷款。

4.可疑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工、延期建设状态;

(二)借款人实际资不抵债;

(3) 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借款人改制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难以落实或者虽落实但不能正常偿还本息的;

(六)经多次协商,借款人明显无还款意愿的;

(七)已依法追回贷款;

(八)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的;

(9) 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分类为损失的;

(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损失类别

(一)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借款人法人资格终止,农村信用社依法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没有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农村信用社已清偿财产的依法向担保人追偿后仍未追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清偿其财产或者继承财产的,收回担保人偿还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巨大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或者在保险赔付付清后,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清偿其财产或担保人已清偿后无法追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法,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人,农村信用社收回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根据法律;

(六)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的。 法院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没有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农村贷款;

(7) 因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农村信用社在记入取得的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收款费用依法按市场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 低于贷款本息差额,还款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垫款时,申请人和保证人因上述(一)至(六)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的)、农村信用社对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因伪造、冒用、冒领银行卡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应当在确定的有效回收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质)押物,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但贷款仍无法恢复;

(11) 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应收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已逾期3年无法收回;

(十二)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被认定为坏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十四)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分抵(质)押或向担保人追讨,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且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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