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1 17:30: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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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③实际回购日不得晚于债券赎回日。

(二)资产??管理投资项目:

1、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或限售股;

2、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和债券。

第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下列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一)自费项目:

1、B股、A股暂停上市、A股进入退市期、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制性票、中小企业私募债;

2、证券交易所长期停牌的证券;

3、证券交易所特约处理的证券;

4、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持有的证券;

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B股、暂停上市的A股、进入退市期的A股、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制性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第十三条 自营投资项目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对自营投资项目,定期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是指根据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定期重新评估标的证券范围,并提出调整方案。 原则上每季度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自营投资项目,标的证券动态调整是指公司

继续跟踪和分析市场和交易信息,并对标的证券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自营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标的证券进行动态调整:

(一)标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二)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发生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

(四)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长期停牌;

(五)标的证券受到证券交易所特殊处理的;

(六)合规、风控部门认为标的证券存在风险;

(七)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营投资项目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的程序如下:

(一)研究部提出调整后标的证券名单;

(二)信贷业务管理部根据研究部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综合考虑标的证券的集中度、回购期限等因素,拟定标的证券名单,报送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对标的证券实行“一案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三章 基础证券质押比例管理

第十九条 自营投资项目的基础证券质押率计算标准由研究部门制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资产管理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业务部确定质押率范围和质押率,经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对于自营投资项目,研究部门应当参考证券品种基本情况、研究人员盈利预测、波动性、近期市场表现、近期成交换手率等因素,对初选标的证券进行量化评分。 最后根据评分确定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第二十一条 自营投资项目存量计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研究部将估值、过去20个和6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换手率与同期行业加权平均换手率、过去20个和6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波动率以及对同期行业的加权平均值、流动性比较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最终根据权重计算和求和得到综合得分。

(1)估值:证券加权平均估值(30%*12年PE+50%*13年PE+20%*14年PE)与对应行业加权平均估值的比较;

估值分值:估值偏差1.6及以上0分,1.5-1.6 1分,1.4-1.5 2分,1.3-1.4 3分,1.2-1.3 4分,1.1-1.2 5分,1.0- 1.1为6分,0.9-1.0为7分,0.8-0.9为8分,0.7-0.8为9分,0.7以下为10分。

(2)流动性评分:证券过去20个和6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换手率(20个交易日换手率权重为60%,60个交易日换手率权重为40%)与同期行业权重平均离职率比较;

失误率1.4及以上为10分,1.3-1.4为9分,1.2-1.3为8分,1.1-1.2为7分,1.0-1.1为6分,0.9-1.0为5分,0.8-0.9 0.7-0.8记4分,0.6-0.7记3分,0.5-0.6记2分,0.5及以下记0分。

(3)波动率得分:证券近20个和6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涨跌幅(20个交易日涨跌幅权重为60%,涨跌幅权重为60个交易日为40%)及行业权重同期平均涨跌幅对比;

波动倍数1.4及以上为0点标的证券为股票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3-1.4为1点,1.2-1.3为2点,1.1-1.2为3点,1.0-1.1为4点,0.9-1.0为5点,0.8-0.9为6分,0.7-0.8为7分,0.6-0.7为8分标的证券为股票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0.5-0.6为9分,0.5及以下为10分。

(4) 证券估值主要依据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人员对股票的盈利预测。 例如,对于研究部门未涵盖的个股,以外部投研机构的综合评级作为参考指标;

(5)综合评分中,估值分值、换手率分值、波动率分值分别按40%、30%、30%的权重计算;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从大到小对标的股票进行排序。 并根据评分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质押率。

评分分级质押率

低于2分0

2-3 0.30

3-4 0.40

4-5 0.50

5-6 0.55

6-10 0.60

(六)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 研究部综合考虑解禁期限、上市公司各项风险等因素,以对应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率为基础确定限售流通股质押率;

(七)交易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研究部门应当根据基金和债券的评级、到期时间等指数模型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三条 资管类项目质押率设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标的债券的估值、波动性、流动性等综合评估质押率。 如融资企业自身状况良好,或有其他良好的辅助风控措施(如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确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自费项目研究部门应对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定期或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季度定期调整一次,动态调整以市场和公司基本面为主。

第二十七条 调整自营投资项目证券质押率的程序:

(一)研究部提出调整标的证券质押率;

(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以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质押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回购期限等因素,制定标的证券质押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基础证券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标的证券的集中度管理指标。 自营投资项目由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资产管理投资项目由资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一)自营投资项目,全部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占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标准为35%;

(二)自营投资项目,以股票质押方式回购单个标的证券的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标准为4%;

(三)自营投资项目,股票质押回购单个客户交易规模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标准为4%;

(四)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所回购的单一基础证券占总股本比例的限制标准为20%。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风险控制指标。 对于超出风险控制指标的业务,自营投资项目需报融资融券委员会审批,资管投资项目需报资管投资决策委员会。 赞同。

第二十九条 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公司净资本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整。 自营投资项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审议修改,资管投资项目报资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对标的证券集中实施下列防控措施:

(一)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确定《交易协议》的基本要素时,应当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主体交易限制的要求、公司规模的要求管理及标的证券集中管理的要求,确定可接受的标的证券数量;

(二)超出限额的,公司可以暂停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或者减持标的证券规模。

第五章 标的证券权益及权益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期间,受让方有权以股东或持有人的身份行使出席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和表决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回购期间,股东或标的证券持有人无需支付对价的现金分红、债券利息赎回、送股、增持股份等权益登记为质押物。 公司适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和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证率。

第三十三条 回购期间,原股东增发、配股、配债等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标的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由整合确定

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不作质押。 其中,配售深交所标的证券的,公司将在配售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申报,将配售股份过户至配售方的交易单元,配售方会自行行使。 增发需要老股东行使配股方式的,受让方应当通过质押的特殊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进行申报。

第六章 标的证券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回购待定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已经生效的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继续正常存在。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对该证券进行重估并调整其公允价值。 停牌证券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停牌证券公允价值=停牌前证券收盘价×(估值日SAC行业指数÷停牌前SAC行业指数)

第三十五条 待回购期间,标的证券被实施特殊处理的,对于现有的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自证券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前回购。

第三十六条 回购期间,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股份减持或者公司分立的,交易截止时间在回购交易日之前,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回购请求,甲方A自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最后交易日前不超过两个交易日),提前回购相应的标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 待回购期间,标的证券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公司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向客户提出提前回购请求,客户必须公告证券暂停上市,自公告终止上市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前回购交易。

(一)自费项目:

1、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的交易日。 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每笔交易的限售股份解除日期。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核对限售解除日期;

2、受让方承诺在回购期间不得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 承包方未经出借方同意承诺延长限售期限的,出借方有权视为承包方违约;

3、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

4、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标的证券,交易金额较大、回购期限较长的,公司可以要求交易双方对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协议进行公证强制执行;

五、受让方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基础证券,应当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时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承兑人未及时办理解除手续的,出借人有权按承兑人违约处理;

6、如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被按照相关规定锁定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双方充分披露因相关原因导致的相关情况。回购期间的因素,在《风险提示书》中的股份被质押且暂时无法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解锁上述股份的风险;

7、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税限制性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员可在相应的《风险提示书》中向交易双方充分披露税额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投资项目:

应满足上述“自费项目”1-2、4-7。

(一)自费项目:

1、如接管人为国有股东,公司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前须核对以下事项: 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总数的50%其持有的公司; 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承诺质押国有股所得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2、国有股东或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资产??管理投资项目注意事项: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质押;

2.取得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完成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部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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