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07:32: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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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省农信局。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联都、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支持企业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

(一)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境内个人、企业、企业、企业、企业等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产权。或其他组织。 信贷政策授予贷款或提供其他信贷便利。

(二)商业银行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政策。 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条件成熟的知识产权优质贷款可作为专项贷款产品进行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结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四)商业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和交付的咨询意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量。 资金业务层面。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不断改进服务和引导,全方位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资本业务发展。

2.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质押主体

(六)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认真开展贷前尽职调查,根据知识产权特点确定质押调查重点,严格保本审查。

(七)商业银行应明确接受非网络知识产权质押的具体标准。 总体而言,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权属清晰,可以依法转让,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八)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取得权属证明的,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正式颁发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 存在共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取得共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 被许可人质押的,应当征得原知识产权人或者许可人的同意。

(九)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长于贷款期限,专利、著作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 出质人应当承诺按时缴纳年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延权手续。

(十)商业银行还应重点关注质押财产对出质人重要的行业发展情况、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趋势、相关市场的技术发展水平,包括与之竞争或替代的行业为质押财产。 同类产品开发等外部因素,以及及时处分质押财产不造成债权损失的及时性和可行性。 此外,鉴于出质人综合实力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影响,商业银行还应关注借款人的管理架构、行业经验、行业声誉、生产经营业绩等整体情况。

三、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

(十一)商业银行选择知识产权质押基金质押时,应当考虑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权属清晰度、经济价值和市场交易可行性。 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征求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专业意见

(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出质人和经尽职调查取得的知识产权质押情况,决定采用单一知识产权担保还是联合担保。 组合担保方式下,由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优先选择与借款人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成员作为担保人。

(十三)商业银行在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时,要考虑各类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价值变动规律,以短期资金为主。 贷款期限较长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质押知识产权在贷款期内价值变动的跟踪监测,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必要时按合同约定追加担保。

(十四)商业银行应审慎考虑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出质人的经营能力、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价值的稳定性、是否合并担保等,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确定知识产权最高质押率。 可以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实行差别化的质押率。

(十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就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作出承诺,确保出质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质权毁坏或者失效。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评价管理

(十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审慎评估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对质押物的质押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商业银行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可自行评估。 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建立评估值审核认定机制。

(十七)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委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并有与委托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具有良好的诚信守法记录,委托人或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

(十八)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委托评估的,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评估的具体事项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明确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作为授信依据和虚假评估的责任,要求鉴定人客观评价鉴定结果。 真实性的承诺。

(十九)知识产权评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中介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差异,或商业银行认为不合理的,商业银行应要求中介机构说明原因,或聘请中介机构机构再次进行评估。

五、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二十)商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出质人的名称、内容、保护期限、权属状况及证明、质押担保范围、质押登记安排、出质人义务等内容;质权的实现方式、质权期间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他事项的处理。

(二十一)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出质人维护知识产权完整的义务,包括提供出质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维持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声明放弃质押的知识产权; 积极排除他人侵犯质押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侵权所得赔偿用于清偿质押权利第一担保项下的债务。

(22)质押合同还应当明确出质人维护质权人质权有效的义务,包括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的知识产权收益的价款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务; 发生影响质押知识产权有效性和经济价值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积极应对; 并全面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被强制许可的,明确许可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收回债务。

(二十三)以专利权质押的,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承诺以未来改进后的专利进行质押;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出质人出质,在本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 以著作权质押的,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以其拥有或将拥有的著作权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作质押。

6.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完善登记制度

(二十四)商业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确保商业银行是优先受益人。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要求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权登记手续,或者要求出质人配合办理质权登记手续。

(二十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类知识产权登记查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简化登记流程,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电子登记查询系统.

七、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后管理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密切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二十七)在贷款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重点监控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有效性、相关维护费用的支付情况、经济价值变化等因素,持续了解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状况。承诺的知识产权。 用法。 必要时,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可以定期调查报告影响质押财产价值的重要因素,并出具动态评估报告。 质押财产的重估价值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规定的质押率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约定追加其他担保或要求提前还款。

(二十八)质押合同的标的、质押等实质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到质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及合同协议与变更协议及相关材料。

(二十九)贷款需要重组的,商业银行应对质押物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进行重新评估。

(三十)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当事人约定质押实现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贴现方式实现质押,拍卖、变卖、许可等权利,按照约定从价款中优先获得补偿。

八。 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环境

(三十一)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本着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经营业绩良好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实施监管和激励。相关规定。

(三十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搭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业务健康发展。

(三十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工作,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行为,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水平合作建设。

(三十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提供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促进知识产权流转。

(三十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协助商业银行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体系。

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请各银监局会同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银监分局、知识产权局、劳动出入境管理局、版权局、银监局辖内金融机构,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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