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08:28: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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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常见问题分析(上)

一般工业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有存货报废、库存损失、固定资产报废等。

针对这些资产损失,部分企业在相关认识和财税处理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现在组织如下:

一、特殊申报和清单申报

部分企业对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判断不明确,甚至出现失误。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有: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和向税务局申报的资产损失数额,应当以计税依据为准。 例如,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当按照纳税申报期间和残值率确定,而不是按照会计期间和残值率确定。

(2)列表声明是正枚举,除了列表声明是特殊声明。 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抵扣的资产损失的,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抵扣。

2、仓库报废库存损失、生产线报废库存损失

存货入库后报废、存货损耗属于特殊申报; 因工单消耗过多造成的报废和库存损失,以及产线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失,属于清单申报。

如果仓库环节的存货损失属于异常损失,需要转出作为输入;

非正常损失具体是指:“指因经营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腐烂、变质,以及因违法违规被没收、毁坏、拆除货物或不动产的情形。”

但生产线生产环节产生的存货一般不需要调入调出。 理由:增值税法规定需要转出的情况为“失窃、丢失、经营不善造成的霉变变质”。

3.存货损失清单:料号级别? 类别级别?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管理、仓储管理、财务核算情况确定:实际管理为料号层次的,为料号层次;实际管理为料号层次的,为料号层次。 如果实际管理是品类层面的“全部”,那么只能是品类层面。

但总的来说,应该是料号级别的。

4、盈亏可以抵消吗?

一般认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同一存货、同一项目编号的损益可以进行套期保值; 其余的不能。

5.是否需要将输入转为输出?

(一)存货亏空一般需要转出; 库存是否需要调出报废?

一般认为,霉变变质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从进项项目中转出; 其他原因造成的报废不需从输入项目中转出。 原因同上。

(2) 保税和非保税存货?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保税物资丢失时不需要转出,因为没有投入。

也有人认为,当保税物料丢失时,海关需要补税(即海关拿到进项)出售固定资产有残值率,所以需要将进项调出。

在实践中,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增值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 ] No. 350), 海关收入可以入账; 在实践中,大多数税务局也遵循这种做法。

理论上,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6、如何计算投入产出的转移?

(1) 原材料按取得时的进货价或损失时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确定。

(2) 半成品、产成品:按包括在半成品、产成品中的“材料、人工、费用”中实际投入的项目确定,不直接按成本计算确定价格。

(3)固定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转出?

仍按税法判断:属于因经营不善造成盗窃、丢失和霉变变质的需要; 否则,不需要。

需要将进项项目转出的,按照财务净值计算确定。

7、残值收入和补偿收入

为正确财务处理,存货或固定资产的损失成本,加上调出的必要投入品出售固定资产有残值率,减去残值收入、补偿收入等,加上处置费用(如运费等),应按“净损失额”。 ”计入营业外费用或管理费用/存货损失。

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将残值收入或补偿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未对资产损失成本进行套期保值,属于财务处理错误。

资产损失纳税申报符合财务处理原则:残值收入、补偿收入等需要对冲,需要明确列示。 即:财务处理不规范会影响纳税申报。

另外,如果报废库存与其他废品一起销售,建议单独销售或单独核算; 如果实在有难度,建议按照合理的比例(比如重量)来分。

8、存货损失成本:如何确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单价?

申报资产损失时,需确定存货损失单价,特殊申报需提交税务局相关证明材料。 原材料一般按照发生损失时的采购价或加权平均价确定,半成品和产成品按照财务成本核算的成本价确定。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加强成本核算,否则成本核算不准确或不合理会影响税务局对价格的质疑,也不利于企业举证。

下周我们继续聊1.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 2、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损失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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