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3 03:32: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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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红

公司分红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回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利润分配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程序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计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返还分配的利润违反公司规定。

即公司利润分配程序为: 1、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亏损的);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4、股东分红。

2.实质性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 公司增资时,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

即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原则公司亏损能否进行分红,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需全体股东同意)

三、具体案例

(一)案情简介

兴达公司系改制企业,成立于2004年6月23日,注册资本273.98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庆群等自然人股东现有25名。 谢安、刘家祥为公司股东,分别持有公司14.54%、13.38%的股份。 在本案提起公诉前,谢安、刘家祥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部分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及谢安、刘家祥的利益,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 在此前的诉讼过程中,谢安、刘家祥曾提出兴达公司向谢安、刘家祥赔偿或补偿40万元的调解方案。 谢安、刘家祥接到兴达公司办公室短信通知,公司将于2012年10月12日下午5点召开股东大会。谢安、刘家祥接到通知后反对召开股东大会。 ' 以程序非法为由开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谢安、刘家祥等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了会议。 股东大会以67.92%的表决权通过了一项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为兴达公司给予每位股东40万元的补偿。 谢安、刘家祥和另一股东邢卫国签字表示不同意。 谢安、刘家祥也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股东大会分红决议是否有效

(三)裁判结果

首先,对于本次议案涉及的资金来源,兴达公司认为,分配资金来自兴达公司的账面余额,但不清楚是利润还是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计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可见,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公积金的分配原则,即公司取得的利润在未弥补亏损且未留存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分配。相应比例的公积金。 兴达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兴达公司是否依法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但兴达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其次,对于款项的性质,兴达公司辩称该款项属于福利性质。 按照通常的理解,“福利”是指员工获得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节日礼物或养老金等形式。 从分配对象来看公司亏损能否进行分红,“福利”的对象是员工,而在本案中,决议内容明确表示分配对象是各股东; 数额巨大,不合理。 因此,兴达公司主张该款项为福利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兴达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税后利润分配给各股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股东应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利润。 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 本案中,在全体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决议向各股东平均分配股份而非出资比例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本案所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以向股东派发股利、红利,或者以股利、红利以外的方式分配资金,减少公司资产或者增加公司负债,均构成都是为了股东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减损公司资产,造成公司资产不当流失,损害部分股东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咨询:

利润分配作为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按实缴出资分配,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即使99%的股东同意,该分配预案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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