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3 14:47: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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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看了之前的文章《帮别人买理财,资金损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相信大家对委托理财协议都有基本的了解,都知道应该订立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明确受托权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很多人规定资金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全或固定收益条款,以确保他们在签订理财合同后不会遭受损失,这种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司法案件

2007年,董某与张某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董某将其股票账户中的100万元委托给张某进行股票投资,张某保证董某年收益12%。 收入归张某所有。 如果期间出现亏损或年收入达不到12%,张某将向董某补足年收入的12%。 之后,张某通过董某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操作。 截至2012年3月,张某将股票账户交给董某时,董某股票账户内资产余额为12.4万元。 于是,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约定向其赔偿股票账户的损失金额和约定收益共计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不亏损本金和保证固定收益属于“保证条款”,最低保证条款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违反了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董某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 上述判决生效后,董某以双方协议无效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最终判决张某赔偿董某本金损失60万元。

2. 律师翻译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担保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保本固定收益条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流失投资保本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本金按约定的利息支付。委托人。 如保本协议、年度分红率(10%)等。

二、保本及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不仅保证所委托资产的本金不流失,而且保证向委托人支付款项不低于一定年度股息率的收入; 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

三、本金保护条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受托财产本金不流失; 至于收益,双方将按约定的比例分享。

(二)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担保条款无效

根据《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包括保证固定收益的本金和利息,保证本金 对于带有损失等保证或刚交付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就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保本或刚交割的条款通常未在资管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以“出票协议”等方式约定,无论形式如何,均应视为无效。” 据此投资保本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时,无论约定的是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收益还是保证本金不流失等,该保证条款均视为无效。

(三)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最低担保条款的效力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保证条款对条款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影响较大。

1. 双方约定保本固定收益条款

此类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返本等条款,并未关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而是追求本息的返还,显然不符合受托人的法律关系特征。委托理财合同。 因此称为委托理财,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办理。

2. 约定保本及最低收益或保本不损失条款

虽然双方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流失,但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该类型并非纯粹的借贷关系,一般倾向于视为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理财一般面向风险较高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 最低保障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关系责任规则,违反了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 资本市场规则,因此最低保证条款一般被认为是无效协议,即“保本”协议无效,不能真正保证本金。

担保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全部无效? 虽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当事人约定的最低保证条款可以说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或核心条款。 因此,法院判决书普遍认同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委托理财案件若干法律问题》,即“担保条款应当是委托理财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因此,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条款”,则该合同可视为“整体无效”。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损失。

但是,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是不同的。 少数法院认为,最低保障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其有效。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认为:“对于认定附有保证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一般应当认定受托人为证券公司的除外,受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本金和约定的返还金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托人因市场风险不能履行合同的,受托人请求减少对超出正常成果的返还的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调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中基本采用了“all or nothing”,即条款有效则合同有效,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

3.结论

根据《民事九纪要》的指引,受托人对金融机构的担保条款无效。 虽然对非金融机构担保条款的有效性以无效为主,但仍有不同口径。 保证条款不能真正保证客户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贪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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