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4 11:3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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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发行债券罪,是指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实践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参考案例:江苏北机XX科技有限公司与杨XX实业骗取发行债券

1.诈骗发行债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具体是指发行公司或企业债券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案中,系指债券发行人北冀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XX实业。

第二,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券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势必会破坏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骗发债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制定的发债方式并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情况或本次发债情况,但仍积极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北极某公司在2012年刚刚起步,缺乏资金,寻找各种融资方式。 在了解到国家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政策后,法定代表人杨某野选择了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证券公司要求杨某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备案材料清单。 杨某野在准备募集办法时,被告知需要报告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然而,北极某公司虽然采购了部分生产设备,并与高校合作开发了LED芯片样品,但一直没有建成投产。 实际产能,更不用说销售收入了。 在此情况下,杨某野实施了伪造生产、销售数据等一系列骗取备案的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

4.欺诈发行债券罪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的案例,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司、企业在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行为人必须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谎言。 所谓重要事实或主要内容,是指可能误导他人、作出错误决定的事实。 例如,发行人虚构或故意虚报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的案例,提出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虚假经营和生产项目,故意隐瞒或遗漏公司债务、已签订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

(2)行为人必须实施发行公司或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是制作虚假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而没有实际发行,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以虚假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概括地说,欺诈发行债券罪可分为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从量标准看,根据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7、2010年发行金额要达到50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起诉。 从情节上看,欺诈发行债券的“严重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引起众多债权人上访、闹事等; 的。 “其他严重情形”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账目; 2、转移、隐匿募集资金; 3.利用非法集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票据等。本案中,北机公司、杨公司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无实际生产能力、无销售收入等事实。 . 同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找人制作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属于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其发行金额超过500万元,已达到起诉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单位还向律师提供了虚假的纳税证明和纳税申报表,律师据此出具了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极某公司债券发行失败时,被告人杨某野向他人借款6700万元,以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认购700万元,虚报认购。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立即归还贷款人,最终实际筹集到实体公司认购资金270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债券罪的重点是在债券募集过程中,即备案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被告单位和发行人的上述欺诈行为。被告人不在本罪规制范围内,而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上海市律师协会注册刑事辩护律师宋凯成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处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顺利取得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刑十年,宋律师经过两年多的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贩毒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判刑三年,最后判刑一年零两个月)

温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判处三年多,终判一年零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因证据不足最终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因证据不足最终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查部门完成侦查,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疑点,可能被判缓刑,最终疑似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听取宋律师意见后举行听证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酒后驾车逃避追查,途中找人泄密,宋律师介入发现案件证据及程序不合法,最终钟某与泄密者取保候审,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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