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2 16:46: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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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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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呢?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型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1.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有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应符合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

2.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工程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为活期工程账户。 第四条 开户银行应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各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对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七条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开户姓名应当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包括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之间同科目外汇储蓄账户之间的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金账户和现金账户。 1. 所有汇款和从国外进口

3.境内外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可存入现汇账户或现金账户,按现汇汇兑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支付的外币票据需由银行代收,可委托前存入。 2.从境外携带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金,可存入外币现金账户或现金兑换账户。 存入现金兑换账户需按银行汇款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活期存款、一个月期、三个月期、六个月期、一年期、两年期等等级。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包括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币、日元、欧元、加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初始存款金额为外币储蓄存款

4、开立活期账户和定期账户的最低存款额度为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银行凭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具存折、存款证或借记卡。 银行应与客户明确书面约定取款方式,可以是密码取款、预留印章取款等方式。 2、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自动转账业务。 3、如您委托他人代为开户,您还需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存款利息计算 一、存款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 2、存款利率调整时,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日期。 3、活期存款利息于每年12月20日结清。

5. 4.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的,按续存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存款到期未支取且无需办理续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提取 1、存款提取应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及开户时约定的提取方式办理。 2、无论是现金兑换账户还是现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分币种均按人民币提取当日的汇率提取。 3、对于非定期存款,存款人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的,存款人可凭有效存款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取。 如委托他人代领,还需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要记录被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 从现金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按有关现钞汇兑规定办理

6.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守相关监管政策 1.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现金,当日累计等值不足10000美元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单证、取现用途证明等材料应报送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银行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局签章的《外币现钞提取备案表》为个人办理外币现钞提取手续。 2.个人将外币现金存入外汇储蓄账户。 当天累计等值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 或开本人原开户银行的外币取现收据到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和存款金额。

7. 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 1、个人账户间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的账户资金划转,需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外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应符合出境规定要求; 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中国银行澳元存款利率,按入境规定要求办理。 4、境内个人外汇现金账户与外汇现金账户之间互转无金额限制,按中国银行有关收费规定办理。 4.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以下资本工程业务: 1.境内个人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外汇进行投资

8.在境外进行固定收益、股权等金融投资。 2、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经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报外汇局批准后的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项下出售股票、分红所得的外汇收入,汇入境内外汇专户后,可划入员工外汇储蓄账户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账户。 交换可以结算。 三、境内个人向获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代理机构缴纳外汇保险费,凭保险合同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缴费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外汇保险项下的赔偿金或保险金,可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5、境内个人移民境外取得合法移民

九、身份前境内财产境外转移、外国公民合法继承境内继承财产境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境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股权转让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涉及的外汇业务,还应按《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 投资在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其他各类金融产品,应当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个人购汇可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6. 经常项目支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

10、境内外汇汇出境当日累计金额不足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 2、汇款当日外币现金汇款累计金额不足10000美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报关单》或本人原开户银行的外币取现收据。 7. 境外个人经常性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金额不足美元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报关单? 或本人原开户银行的外币取现收据。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于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购付汇; 出口核销和国际收支申报由机构管理。 2. 个体工商户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自行购汇。

12.通过本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入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可以通过自己的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及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下的结汇,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购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多少,均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外汇现金账户中国银行澳元存款利率,不得提取现金,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转仅限于划转当日的对外支付。

13. 转账后不得付款。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工程账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从事资本工程外汇业务,可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为外商投资、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并购开立专用账户。 上述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须经外汇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管理 一、境外投资者专用账户 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境外投资者专用投资账户,包括投资、收购、手续费, 并保证。 2、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直接投资项目取得国家

十四、境外个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 2.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境内个人和因经济利益原??因在境内经常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股特殊目的公司并返还投资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开立特殊公司专用账户外汇管理权,用于保全资本变动收益,经外汇局批准后也可结汇。 3.投资并购专户,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结汇,也可由境内个人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开立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个人外汇资本工程账户按机构账户管理。 它是一个外汇即期外汇账户。 不得存取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 储蓄账户的注销、挂失、冻结、存折兑换等操作程序与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相同。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工程账户按机构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另行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汇入、汇出、结汇、购汇等业务按照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理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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