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15:3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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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定期存款利率的通知

发行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编号:银发[1987]142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行:

为进一步理顺银行利率体系个人存款利率调整,鼓励营业单位将短期闲置资金存入定期存款,现决定调整营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 1.将现行法人单位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3.6‰、4.2‰、4.8‰的月利率调整为4.2‰、4.8‰、5.4‰; 月利率为3.6‰。

2、企事业单位、机关、机关、学校等单位暂时闲置的所有自有资金均可参与定期存款。 但严禁将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和预算内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3.企业办理定期存款时,经办银行向存款人开具定期存款单。 存款不能提前提取。 到期未提取或未划转的存款,属于企业存款范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属于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存款范围的,不再计息。

四、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的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个人存款利率调整,在不超过上述利率水平的范围内,经中国人民银行驻省分支机构批准,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提高定期存款利率水平。 上述定期存单的转让也可在这些城市办理,但试营业此项业务须制定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五、本通知有关利率调整自1987年6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我行出具的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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