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4 18:34: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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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税收制度的要素之一。 如果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规定,则无法准确计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无法保证税款入库时间。 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不动产收到营业税款或者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营业收入支付证明。 这种强制性规定使纳税人不仅能够正确计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而且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 纳税申报单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体现是正确、如实填写“期间”,并注明与本次纳税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下,纳税申报期限不会有问题,但当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纳税期限与申报缴纳时间不在同一纳税年度时,就可能出现问题。 例如,企业2010年12月取得设计费收入1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1月可申报缴纳5000元营业税(不分城市) 2011.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注明纳税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但部分纳税人出于某些考虑或填报错误,会将时限标注为当前时间,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另一种可能是在自查和纳税期间。 例如,某企业2010年10月收到10万元的设计费收入,却申报了。 2011年5月查明该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决定缴纳营业税。 正确的做法是在填写报关单时注明纳税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但部分纳税人出于某些考虑或失误,将时限标注为当前时间,即“2011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这样做的结果是,即使会计处理得当,由于期限错误,也有可能冲减当期应纳税额,造成少缴当期税款。 例如,2010年12月,某企业取得设计费收入10万元,在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5000,2011年1月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营业税”

5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这样的会计处理有问题。 如果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纳税“期间”填写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就会出现问题。 对于税务机关,如果公司2011年的营业额为100万元个税申报的所属期,则应申报缴纳当期营业税5万元。 2011年公司仅需再申报缴纳4.5万元,缴纳营业税不足5000元。 不查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账很难发现这个问题。

因逾期原因少缴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追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外个税申报的所属期,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不要小看填写“所有权期限”的问题。 认为只要交了税,期限对不对都无所谓的想法是错误的。 至于运气,少交税的做法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除了仔细核对纳税人至少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债权人是否存在差异并查明差异原因外,还需要核对其报关单和税款税务检查期间的收据。 ,检查纳税期限是否正确,上期纳税是否按照本期申报,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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