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4 18:4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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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请赐教,最好举个例子

个人所得税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取得收入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境内公民、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港澳台地区。

(一)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应就其大部分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和国外获得。

(二)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获得。

【含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

一、工资薪金收入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业务收入

4、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财产租赁收入

九、财产转让所得

10.临时收入

十一、其他机构

【阈值调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课税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税率按照个人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等级。 最高为45%,最低为5%。 总共有9个级别。

2.适用五级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年计缴、按月预缴税款的,分为档次。 最低等级为5%,最高等级为5%。 1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意外所得,按个案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减征30%; 对劳务报酬收入、一次性收入异常高或极高的,除征收20%的税外,还可实行奖金征收,保护合理收入,限制不合理收入。

【税金计算】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元以下)=(每项所得-2000元)×20%

5、稿酬收入(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个人所得税额=(每笔收入-2000元)×20%×(1-30%)稿酬收入(每笔收入4000元以上)个人所得税金额=(每笔收入-2000元)×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所得额-2000元)×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 4000元)个人所得税=【每笔收入×(1-20%)】×20%

7、个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发收入及其他收入=每项收入×20%

【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实行源头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注重源头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按月征收和按年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按年征税。 每月进行一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5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29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第五修正案)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临时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款。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异常偏高的,可以加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第四条 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奖项,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转业费、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家费、遣散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费;

8.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免税收入;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烈士亲属的收入;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所得减去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总额扣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 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发所得及其他所得,以每项所得为征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平均收入水平、标准生活和汇率。 变更决定附加扣除费用,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纳税额中,允许扣除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是,扣除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两地以上取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报送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当月应纳税额,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征,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可以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修理。

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期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税申报地点,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结清,多退补足。任何不足。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每项收入均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纳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税款的2%缴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于工资薪金收入)

累进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500元 5

2 Part 10 500-2000元以上

3 Part 15 2000-5000元以上

4 Part 20 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5 Part 25 超过人民币2万元至人民币4万元

6 Part 30 4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上

7 Part 35 6万至8万元以上

8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40

9 Part 45 10万元以上

(注:本表所称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月收入减去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或者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扣除附加、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

系列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 5000 元 5

2 Part 10 5,000元至10,000元以上

3 Part 20 1万元至3万元以上

4 Part 30 3万元至5万元以上

5 Part 35 5万元以上

(注: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税务问答】

一、为什么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范围'自行申报,并规定“个人纳税人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个人所得”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和其他涉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经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整以高收入、便利税收征管为原则,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企业自主申报暂行办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的管理、法律责任、实施时间等。 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的制定实施,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扩大自行申报纳税范围的规定的落实。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申报。 此外,为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一些地方对个人应税所得采取代征方式。

3、什么是自我声明?

答:自我声明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根据自始至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应纳税额、已缴税款、应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如实填写相应个人信息的那一年。 所得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4. 谁需要申请自我声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地或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三)取得中国境外所得;

(四)取得未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种情况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况是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规定。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并未具体说明是何种情形。 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具体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通常取得收入时已经全额缴纳税款,是否还需要年终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办法》实施细则,个人一个纳税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其平时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否已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年终了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 如何确定个人获得稿酬的次数?

答:(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同一作品(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及其他作品)时,不论出版单位预付或预付稿酬。分期付款、出版后的稿酬,应与稿酬收入合并计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出版、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异地所得或再版所得个税申报地点,按照所得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报刊杂志上连载同一作品,应当将连载取得的稿酬收入全部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载图书出版后取得的稿酬所得,作为再版稿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出版再连载取得稿酬者,同上。

七、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以门诊部、门诊部、门诊部(室)、卫生院、医院、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持续医疗服务活动所得,无论是否有营业场所,均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医生承包经营农村卫生室(站)的,由集体、合伙或者个人出资。 手术结果归医生所有。 . 农村卫生室(站)医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被医疗机构临时聘用就诊、销售药品,由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者按比例分享收入的人员,计算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期间取得的收入为1次,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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