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06:3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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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十二万个税申报,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自行申报纳税。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可直接在上海财税网(网址: )查询。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总额(含单项)达到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项收入是指: (一)工资、薪金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收入; (九)财产转让所得; (10)意外所得;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请方法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退还的,可选择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向主管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相关事宜税务部门; 缴纳、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十二万个税申报,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室(周一至周六)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委托代理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人应当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并留存备查。

三、申请地点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通常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纳税书》上注明的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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