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17:4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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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扣费用收入的税务处理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即:计入经常账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9 观点认为,这笔收入用于奖励专门从事代扣代缴的税务人员,因此其收入和支出应通过流动资金核算。 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费用收入,并没有完全用于奖励特定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服务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奖励办税人员在代扣代缴的同时,也不完全是用来奖励税务人员的。 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费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财航[2005]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计入单位的收入。 用于“三代”管理支出,相关人员也可适当奖励。 因此,这笔收入不应计入经常账户,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这笔收入是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费用是企业提供一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 只要企业正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就一定能够获得经济利益。 又由于手续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经济利益也可以计量,符合劳务收入确认原则。 据此,对于服务费收入,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相应地,与代扣代缴有关的费用和对代理人的奖励费用也应计入“其他业务费用”。

(2)税务处理。

就单位而言,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就流转税而言,这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 因此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就所得税而言,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而且??在税法上也应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见财行[2005]365号文)。 此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服务费收入征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业务应按规定缴纳税金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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