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18:52: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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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协议存款是否可以质押,贷款人与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营业场所;

(二)担保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编号及其所载存款的种类、账户名称、账户、发行机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范围;

(五)开户银行是否对本单位的定期存款凭证进行了保兑;

(六)保管本单位定期存单的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出借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质押资金。

第十九条 出质人与出借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协议存款是否可以质押,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出质人可以直接兑现存单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对其开具并确认的定期存单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质押单位定期存单退回时,也应当及时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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