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07:27: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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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赣政发[2009]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 为推进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如下:

一、我省各行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 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批经营性投资项目时,对最低资本金比例执行下列规定:

对于钢铁和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比例为40%。

对于水泥项目,最低资本比率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内河航运项目,最低出资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比率为20%。

2、根据国务院规定,我省新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市、州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存在资金困难时省直属部门可报请省政府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经省政府研究后,视具体项目情况报国务院批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紧紧抓住降低部分产业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政策机遇,大力实施铁路、公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煤炭开发、和普通商品房等。努力扩大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在贯彻落实扩内需保增长的调控政策、落实资本金维护制度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大对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意识,加快推进“三化”步伐。贷款补助,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6、自《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印发之日起,所有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批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尚未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投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已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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