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6 02:4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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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林有没有税务问题,我给你解释一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王总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与甲方签订合同?

这是至关重要的。 两方披露的信息完全矛盾。

王先生说,合同是甲方和他亲自签的。 本案涉及的是王先生的个税问题。

在甲方公布的合同中,乙方并非王先生本人,而是王先生控制的一家公司(为描述方便,简称“王公司”)。 甲方的律师函也是针对王某公司的。 如果真是这样,就涉及到王某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

合同签的是公司还是个人,将直接影响到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分析。

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分开讨论它们。

先说第一种情况,假设王先生所说的属实,是甲方与他本人签订的合同。

第一个问题个税申报视频,王先生收到的剧本费是否属于“片酬收入”?

不属于。

税法承认的“作者报酬”范围很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等形式出版、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关键字是:发布,发布。

所以,不是版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影视剧作品,无需区分剧本用途,无论是否在单位工作,均按版税收入项目统一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王先生收到的稿费是否属于版税收入呢?

也不属于。

如果版权属于王先生,王先生授权对方使用,他拿到的版税就是剧本版税,就是版税。

根据本次事件的公开信息,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归委托创作。 因此,他收到的稿费既不是稿酬收入个税申报视频,也不是版税收入,只是一般的“劳动收入”。

区分这个有什么用?

预扣税率不一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也不一样。 工资所得全额征税,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按20%征税,稿酬按50%征税。

第二个问题,王先生需要做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算吗?

需要。

(温馨提示,我们现在讨论的前提是甲方亲自与王总签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三类。

分类收入基本上是财产性收入、贷款利息、股权分红、租金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中奖收入等。

这种收入基本上与个人努力无关。 具有“地租”性质,基本按次计算,比例税率为20%。

营业收入本应是小生产者的收入,一般指个人从个体经营、独资、合伙中取得的利润。

我之前说过,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企业税制。 因此,只有法人实体(如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实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非法人单位是税务实体,直接渗透到投资者那里纳税。 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他将根据营业收入纳税。 税率为5%至35%。

综合收入一般是指个人劳动所得,具体包括四项:

1、工资薪金收入,大家最熟悉的;

2、劳务报酬所得,在实践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拿到的钱是工资;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得款项为劳务报酬。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类个人所得税中,分类所得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营业所得和综合所得均需办理汇算清缴。

对大多数社会性动物来说,汇算清算就是综合收益汇算清算。 由于很多人只有一项收入,就是单位支付的工资,所以很容易将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同于工资薪金汇算清算。

实际上,我们需要把当年的个人工资、劳动报酬、稿酬、版税这四项全部加起来计算。 那么,能退税的就退税,该交税的就交税。

因此,王先生必须对综合收益进行汇算清算。

第三个问题,王先生却说和甲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好了,付给他的稿费是税后的。 还需要他自己申报吗?

需要。

(提醒:我们谈论的是与个人的合同。)

这种协议称为“包税条款”。 合法有效。 但税包只能涵盖预缴的税款,不能涵盖汇付的税款。

我们知道,无论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版税,支付方都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预缴税款,扣完税后将剩余款项汇给对方。

但问题是预扣税率和汇出税率并不一致。

劳务报酬的预缴税率为20%~40%,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缴税率为20%。 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的税率为3%至45%。

以本次事件为例,如果甲方代扣代缴税款,最多只能代扣40%的税率。 王先生需要自己做年度结算和缴费。 按照王先生的收入水平,如果各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到尾款结算的时候,税率肯定已经达到了45%。

也就是说,除非扣除的项目很多,否则在汇款时需要补足5个百分点左右的税差。

这时候就可以看出收入类别识别的重要性了。 如果不是劳务报酬所得,而是版税、稿酬所得,最高预扣税率仅为20%。 个百分点的税收差异。

你可能要问了,难道甲方不能承担汇算清缴的税款吗?

做不到。

王总不可能只给这个单元写剧本吧? 这不可能是唯一的收入吧?

比如,王先生还给另外一个单位写过剧本,这是另外一份劳动报酬。 在各大平台发布视频后,视频平台会根据播放量向创作者支付一定的激励费用。 这也是劳动报酬。 ,当最终结算时,他需要将这些不同来源的收入加起来,重新计算3%-45%的税率。

那家公司总不能帮你统一核算吧?

那么,问题来了,最后的计算是王老师自己做的吗?

他在微博上表示:“我和网友们一样好奇,甲方有没有隐瞒。”

如果甲方代扣代缴,那他做年度报税的时候可以在个税app里面看到相关信息,代扣代缴的人,申报的收入是多少,代扣代缴的税额是多少,明明是不可能的不知道。

如果你不知道,你计算过吗?

还有人问,支付劳动报酬,需要开具发票入账。 王先生必须去税务局给甲方开具发票,他怎么会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代扣代缴个税呢?

不确定。

自然人代为开具发票时,税务局有两种方式处理个税。 一是直接征收个税,二是只开具发票,不缴纳个税。 依法代扣代缴和预缴”。

再次,我们是在甲方和王先生亲自签合同的前提下讨论的。

第四个问题,如果甲方不代扣代缴,王先生在做尾款结算时是否有义务主动申报?

有义务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这意味着,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

个税清缴时,打开个税APP,甲方是否代扣预缴一目了然。

预缴预缴,那么你只需要做汇算,可能要补税差。

没有预扣预缴,要主动申报加缴税款。

第五个问题,如果税务局追税,追谁?

毫无疑问,王先生。 很多人都弄错了,包括王先生自己。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不扣或者不应当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超过 50%但不超过未征收或应收税款的三倍。”

简单来说就是给王先生交税,给甲方罚款。

再次,我们商谈的前提是甲方亲自与王先生签订合同。

有人会说,王总和甲方签的是包税条款吗?

第一,包税条款是内部商事协议,不能对抗行政税收征管秩序。

说白了,你们两个的协议对税务局没有影响。 法律规定谁是纳税人,税务局就找谁交税。

很容易理解,如果税款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转移,请问税务局如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如果双方吵架怎么办? 你说他该付,他说你该付。 国家还收税吗?

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是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 告诉你一个公开的秘密,税务局非常讨厌包税条款,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问题又来了,那么,包税条款不是没有用吗?

不可以,王先生可以在交税后按合同要求甲方赔偿。 如果甲方不付款,他可以去法院起诉。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承认包税条款的有效性。

简而言之,纳税义务不可转让,但税负可转让。

二、如属个税代扣代缴阶段,税务局可责令甲方按照国税发[2003]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最终结算结果只能存在于王先生,所以税务局只能向王先生追回税款。

第六个问题,甲方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扣缴义务人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仅构成“未履行扣缴义务”,不构成偷税漏税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不缴纳的,构成偷税漏税,处二分之一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而且,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漏税行为也不是“前二罚不罚”就能制止的。 如果达到规定数额,则直接构成偷税罪。

“前两罚不罚”我在之前的很多集中都介绍过,不再赘述。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往前看。

本案中,若甲方与王先生约定税前报酬,甲方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明显构成“未履行扣缴义务”; 如果甲方和王先生约定了税后报酬,甲方如果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行为,是不是相当于甲方代扣代缴了税款,不构成纳税吗?逃避?

实践中存在争议,很少如此确定。 刚才说了“相当于甲方已经代扣代缴税款”,但实际上甲方并没有代扣代缴这个动作,税务局往往会以“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来处罚。

再次,洽谈的前提是与个人签订合同。

第七个问题,王先生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这取决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偷税的四种情形:

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擅自进行的;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少列收入的;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的;

第四,虚报纳税。

这四种情况导致少缴税款,构成偷税漏税。

如果王先生做了纳税申报,但明明没有看到对方的预扣预缴记录,却没有主动进行补充申报,或者王先生根本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不构成偷税漏税。 因为刚才第三项是指拒绝申报“税务机关通知”。 也就是说,仅仅在税务机关通知前“不申报”,并不直接构成偷税漏税。

但可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申报纳税、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欠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篇文章被很多业内人士称为“偷税漏税”。

再次,洽谈的前提是与个人签订合同。

第八个问题,给王先生交税可以收取滞纳金吗?

能。

有人会说,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文:“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 收取滞纳金。”

当时是规定的,因为当时个人不需要做综合收益的汇算清算。

别人给你劳动报酬,代扣多少税,实际交多少税。 个人无需进行最终计算和自行申报。

这种情况下,你怎么知道扣缴义务人没有给你扣税,纳税人又没有税务APP呢? 不纳税不是纳税人的责任。 因此,追税时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显然是不合理的。

新《个税法》颁布后,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算,增加了个人综合所得范围内的自愿纳税申报义务,相当于部分改变了国税函的规定[2004]1199号文件。

应申报而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当然要加收滞纳金。

以上讨论,都是王先生所言属实。 如甲方所言属实,则为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上述一切讨论均无效。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很简单。

第一个问题,王氏公司向甲方提供剧本并收取费用。 甲方还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没必要。

因为公司付钱给公司。 王氏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逐笔预付或收入预付,而是按期间和利润预付,然后汇出年度汇款。

包税条款毫无意义。

注意,在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写的含税价格,含税的“税”不是指个别税,而是特指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因为甲方不需要扣缴,当然不会涉及偷税漏税和“未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个问题,谁来开发票?

如果合同由甲方和王先生亲自签订,王先生应亲自到税务局给甲方开具发票。

如甲方与王氏公司签订合同,发票应由王氏公司直接开具。

我查了下公开资料,王氏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王先生持股25%,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第三个问题是增值税。

若合同由甲方与王先生本人签订,则单独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即使征收增值税,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目前免征。

与王氏公司签订合同的,对企业提供的版权或其他现代服务的转让征收增值税。 王氏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只要缴纳增值税,还必须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四个问题是私人账户收款。

如果合同是和王先生亲自签的,那么只要代扣税款,私人账户就可以收钱。 至于转入哪个账户,没关系,只要交了税就可以了。

如果跟王氏公司签合同,就有风险。 这笔收入属于公司收入,不属于个人收入。 私人户是可以收钱的,但问题是,收了钱之后,这笔收入是不是记在公司的账簿上并申报纳税?

如果不计入或不申报,则为隐性收入,企业构成偷税漏税,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 逾期不缴的,处以罚款,并处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常情况下,公司实现盈利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向王先生分配股息,并代扣代缴20%的股息税,剩余款项可由王先生随意使用。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吧? 无论是与个人还是公司签订合同,王先生都存在税务风险。

如果协议是由个人签署的,双方都可能出现问题。 对于王先生来说,最大的问题是要不要办理结算? 税收差异是否已经弥补? 这部分收入是否包含在对帐中?

如果是和公司签约,最大的问题就是王氏公司有没有隐瞒收入,这部分收入有申报吗?

我们之前的分析假设一方说的是真话,另一方说的是假话。

其实甲方和王先生说的都是真话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确实是公司跟公司签合同,公司跟个人也签合同,这可能涉及到阴阳合同的问题。

收益的一部分进入公众账户,几个股东共同分享; 走私账号的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

逃税的风险更大。

目前公开的信息有限,我们也不好直接推测。

等待后续。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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