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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

(银发[2012]169号) 2012-7-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都)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一)下调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下调0.25个百分点; 其他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31%下调至6%人民银行存款贷款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 其他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档次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其中,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4%下调至0.35%,下调0.05个百分点; 百分。 五年以下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2%下调至4%,下调0.20个百分点; 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7%下调至4.5%,下调0.20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执行。 《关于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16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下调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43%降至3.12%,下调0.31个百分点。 2.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贷款利率下限由基准利率的0.8倍调整为0.7倍。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相应调整,维持原有区间不变人民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继续严格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丽镇中心支行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城(农)商行,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银行。 合作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督促落实。 四、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请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立即转发本行参建村镇银行),确保按时完成利率调整工作。 五、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情况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调整后利率 1. 城乡居民和企业存款 (1) 活期存款 0.35 (2) 三个月整付定期存款 半年 2.60 一年 2.80年 3.00 两年 3.75 年 4.25 五年 4.75 二、六个月各类贷款 5.60 一年 6.00 一到三年 6.15 三到五年 6.40 五年以上 6.55 三、五年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五年) 4.00 五年以上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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