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7 22:3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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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doc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 金融机构方面,我国金融体系潜在风险逐渐暴露,保护储户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任务被提上日程。 2007年以来,历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 本文仅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和我国的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经济救助,或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它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 从国际金融发展实践看,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公共金融安全网。

三者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方法和作用各不相同,不可替代。 1.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和银行综合监管检查等,是银行安全防范的核心。 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在银行的形成、积累和外化,达到事前防范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作用。 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并不能保证风险的彻底消除。 一旦银行危机发生,审慎监管无能为力,需要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应对银行危机的补充。 2、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是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转化为清算危机和系统性危机,通过直接向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央行的这一职能实际上是一种隐性保险。 该系统具有运行迅速、见效快的特点。 然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往往与其同步的货币政策职能相冲突。 过度使用最后贷款人功能可能导致货币供应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 因此,中央银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面临两难选择。 3、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直接保障。 其合法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防止银行挤兑。 但由于保险资金数量有限,资产负债不对称,当银行体系面临重大动荡时,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显然是对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来降低。 此外,审慎监管的完善也将降低银行业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减轻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 可见,三者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存款保险金条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才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二)完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适度监管原则,保持银行间适度竞争。 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只要不引发系统性危机,不危及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应允许其破产。 否则,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将减弱,业务活力将受到限制。 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毕竟不同于普通企业。 银行倒闭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冲击,甚至引发挤兑潮,危及金融安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往往让监管部门面临两难选择。 因此,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保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促进银行间公平竞争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誉保证,与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相比具有天然优势。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稀释这些金融机构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银行市场的效率。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共安全网功能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诱发银行经营的冒险冲动,导致监管部门依赖对存款保险制度过分放松监管职责。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将对货币供应量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人除了较高的回报率外,没有动力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也没有必要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将被淡化,甚至缺乏从可能破产的银行提取存款的动力。 存款保险降低了储户监管银行的自我保护积极性,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继续以低利率吸纳存款,与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2) 受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受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系统,而不是受保银行本身,但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面临挤兑的威胁,从而对吸收存款进行处罚机构不复存在。 市场约束的弱化导致参保银行将存款保险作为制定经营战略的重要依托,倾向于从事高息存款、发行高风险业务等风险较高、利润较高的银行业务。贷款存款保险金条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从而增加其承担的不当风险。 对存款人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当银行陷入危机且未倒闭时,银行倾向于将存款保险基金当作孤注一掷的游戏,因为全部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承担公司。

(三)金融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没有银行倒闭。 存款保险制度防止银行因市场的惩罚作用而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对危机银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 监管机构过度依赖存款保险制度,放松监管职责,表现在:一是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的监管; 二是放纵或容忍银行冒险行为,甚至掩盖问题。 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有可能延迟危机的解决,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代价。 (4)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存款交给保险机构,相应地减少了银行的可用资金,本质上起到了与存款相同的作用。 储备有同样的作用。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会对货币供应量产生紧缩作用,并会产生通缩预期。 它的启动时间必须是适当的。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存款保险是一把“双刃剑”,其优点和消极作用都很明显。 如果盲目实施,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按照以下路径进行选择: (一)立法先行 针对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及近年来部分国内中小金融机构持续暴露经营风险的情况。 有必要依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银行挤兑和系统性金融危机。

具体建议: 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 所有合法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投保,因为接受存款类金融机构容易出现流动性问题和资不抵债问题。 实施这一原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依法接受监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才能加入存款保险制度。 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应为境内所有法定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在境内的分行。 为避免对境内银行境外分行双重征税,不宜为其提供存款保险。 (三)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种类 对于是否将所有存款纳入保险范围,各国做法不一。 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不包括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 考虑到“防止挤兑”和公平原则,我国宜将所有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四)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强制性存款保险是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风险高的银行参与积极性高而风险低的银行参与积极性低的逆向选择问题,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存款保险。

这有利于强化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相对平等的地位,也可以增强公众信心,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选择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与大多数国家采取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的金融资产和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正在快速发展。 强制保险是比较合适的方式。 二是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基金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公众难以对其产生足够的信心。 一旦发生银行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将毫无用处。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银行从事高风险高利润项目,引发道德风险问题,需要加强对银行的审慎监管,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降低风险由此造成的。 因此,健全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人和保险机构的联合监管都是必要的。 他们可以通过加强银行股东、存款人、其他债权人和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来有效地提高市场纪律。 降低道德风险。 (六)畅通稳定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多渠道确保存款保险资金来源稳定。 考虑到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和缓解风险的基本需要,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宜提前收取保险费,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基金。 在起步阶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央行或财政部先行投入一定的初始资金,过渡期可设立专门的融资渠道。

比如向央行申请再融资,向中央政府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等。 二是依法授权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资金规模和实际需要,在法定准备金率范围内调整存款保险费率。 三是科学使用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成熟的存款保险基金几乎全部来自于自身的投资收益。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在投资标的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库券和国债是基金的唯一投资标的。 同时,为防范基金投资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必须明确基金投资高度集中,由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管理。 (七)实行单一费率模式 一般来说,差别费率更能体现公平性。 但前提是能够准确识别银行的风险等级,这很难做到。 在实体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客观评估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难以科学确定利率差。 此外,采用差别税率还有很多问题必须考虑。 例如,差别利率导致银行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旦公开或引起公众怀疑,将动摇信心,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此外,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使用差别费率是不合理的。 存款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 没有竞争机构。 可谓“独树一帜,别无分枝”。 强迫人家买你的东西是不合理的,价格还是由卖家决定的。 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银行经营者比银行??监管者更清楚其资产组合的风险。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调整保费的实施成本会增加,可能会得不偿失。

为此,尽管实行差别利率制度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单一利率模式。 一般做法是按投资存款余额或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大多低于 100%。 德国是%; 英国对银行征收累进保险费,最高限额为存款总额的 %; 由于银行倒闭较多,美国的保险费率较高,大多在 %% 之间。 至于具体费率水平的制定,可以参考国外的一般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概率和央行的贷款人职能来确定。最后一招。 (八)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障水平。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宜实行部分补偿。 其目的是通过让大储户承担部分损失,迫使大储户注意选择银行,强化市场纪律,促进参保银行安全经营。 当然,不排除将全面保障作为非常时期应对金融危机的过渡安排。 从具体比例来看,比例的确定应该能够有效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降低道德风险。 因此,保险应尽可能多地投保存款账户,但理赔金额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应尽可能小。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几乎覆盖了90%的存款账户,但赔付金额仅占存款总额的40%左右。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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