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9 01:4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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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出台,速看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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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业务通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申请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 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自住住房的建造、翻新和大修。

第四条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重要事项。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受托银行过错除外)。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扣减贷款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存对象一致、权利义务对等、先存后贷、存贷联动、贷款担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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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购房。

符合本市异地贷款条件并异地存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购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为房屋的购买人,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对还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同购买者,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已出资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改良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属,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办法由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持有与出卖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泸州存款利率,且有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首付款的;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包括贴现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并有按月偿还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担保方式申请担保;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十二条 首次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职工家属公积金贷款累计存款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近2年内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的逾期征信交易记录;

(二)个人征信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存在当前状态为逾期的信用交易;

(四)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存在失信行为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被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的;

(6) 为配偶、子女、本人父母、配偶的父母、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购房;

(七)职工与原配偶离婚后两年内买卖房屋的;

(8)同一对夫妻两次(含)以上离婚,离婚前夫妻共有或分居两套(含)以上住房,离婚后任何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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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贷款额度和单笔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当地普通商品房均价和居民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规模、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确定。

(二)单笔贷款金额应同时满足下列限额,并按最低金额确定:

1、不超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后的剩余购房款;

3、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 其中,用于购买和重新交易房屋、建造、改造、大修自住房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且不得超过宅基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第十四条及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购房建房价格、还款能力系数、公积金存款情况综合评估和其他因素。 当然。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完全满足其贷款需要时,借款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套数、期限和还款方式的确定应当一致。 组合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执行相应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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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借款人身份、还贷能力、个人信用、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购建,调查核实抵押物和担保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约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政策、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如获批贷款,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等必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房屋销售单位(售房人)或建造、修缮房屋。借款合同约定在承包商在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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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 具体保障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一)抵押担保。 借款人购买自住房屋的,以本次贷款项下购买的房屋为抵押; 借款人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当以其他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

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当以房屋价值全额作为贷款的抵押品,抵押人应当与抵押人联系。

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通知书

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费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抵押品价值按公积金中心核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确定,贷款金额不超过价值的规定比例的抵押品。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使用国债、银行大额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采用质押担保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质押到期日应晚于借款到期日。

(三)担保担保。 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采用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在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开发单位出售的期房取得房产证前泸州存款利率,住房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缴纳保证金,为借款人提供定期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多项担保责任。 办理完住房抵押手续后,住房开发单位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应当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设置相同的抵押或质押; 处分抵押或质押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清偿。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间,所有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原件由受托银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遗弃、赠与、转让、租赁、重复担保、转为公益、重建、分裂等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处分它依法质押或质押。

第三十一条 抵押或者质押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或者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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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偿还贷款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遵守信用,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并与受托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约定后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前一天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向受托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偿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本息。 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应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2)提前偿还部分本金。 已偿还本金按实际占用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实际天数计算结清已偿还本金的应收利息。 提前还款部分本金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按照各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

(三)提前偿还数月本息。 提前数月偿还贷款本息后,剩余贷款仍按原每月还款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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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保证人等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 需要变更抵押的,还应当由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的,借款人应当更换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有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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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贷款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和承办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合同履行情况、抵(质)押情况、担保人担保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确保贷款到位。资金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当建立公积金贷款管理账户,提供贷款信息查询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借阅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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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