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9 18:5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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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规定

发行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编号:(86)印发字2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沉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为支持保险业务发展,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银行的有关存款利率规定如下:

1、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往来账户,按规定由工商银行代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三年定期存款单位存款利率缴纳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总准备金; 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养老家庭财产险按专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人民银行支付利息; 兴趣。

上述利率规定如因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2、中国人民银行计息的方法和时间:财产保险准备金总额每年计息一次,计算日为每年12月20日; 未到期负债准备金按季结息农行存款保险利率,每季度第2日计算并于10日内支付; 可退保人寿保险费和养老财产保险费按不同存期计缴。

中国人民银行新增“236保险公司存款”科目,并在其下设立“财产保险准备金总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可退回人寿保险基金”三个科目,核算相关存款分别由保险公司存入。 并在损益类“404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加“保险公司利息支出”科目。 为简化手续农行存款保险利率,“可返还人寿保险基金”账户存款可存入存折,不开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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