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24 13:2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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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奖励性“备案制”,而这也仅仅是在2005年的《创投办法》中提到过。但私募的设立门槛如何并无明确规定。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无论是注册制还是备案制,都将使得“阳光”私募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真正阳光化。但是注册制好些,还是备案制好些?一时间,众说纷纭,但大部分基金公司人士认为,推行备案制的效果会高于注册制。如果备案制推行,新基金发行的数量可能增加,但是考虑到市场资金状况,基金规模不一定大,因此对“增加市场资金供给”的预期不可过高。来自北京的一位私募人士对记者说道:“即使是目前已有阳光私募中10%的公司符合未来的监管要求,也将有30家真正意义的私募公司诞生。” 深圳市铭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炜表示:“合理地把阳光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给予其法律地位,对阳光私募基金来说是革命性的变革,对于我们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善都很有意义。” GP LP 各就各位我国由于有限合伙PE发展较晚,目前对GP还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监管,完全由投资契约或基金募集契约自律监管,所以实践中出了不少问题。据相关人员介绍,最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基金GP与投资人(LP)角色缺乏正确定位,要么越位要么缺位;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大家都知道温州东海创投LP从交钱不交心到有限参与直至最终架空GP,结果成为中国首家解体的有限合伙PE,这是中国目前法律、诚信约束体系缺失及GP也不够成熟的情况下,LP的自我保护之举。”上海某家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经理说道。而私募基金的要害就是监督机制不到位导致的基金GP与LP角色错位。LP介入有限合伙企业决策和管理,模糊了LP与GP的角色,也加大了LP自身的风险,因为LP深度介入决策的话,法理上可能被视为放弃了“有限责任”的保护。一旦造成重大损失,有限合伙PE的第三方债权人可以揭开有限责任“面纱”,要求L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在此次《草案》中明确了GP和LP的角色定位,使两者不再游离。相关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认可,“从业人员明确的角色定位,可以加强基金管理人员与基金产品收益度的关联,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一位来自上海的基金经理说道。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律师表示:“基金投资人利益至上的提法,是征求意见稿中最闪光的地方。希望这一理念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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