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9 13:54: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提前还贷,不应停止支付利息
 

       典型案例:某商贸公司于2014年5月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某商贸公司在贷款期间内出现法律纠纷,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贷款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提前还贷。

       2014年底,某商贸公司与另一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公司财产也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某商贸公司提前还贷,随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商贸公司在收到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通知后当月便不再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支付利息。

提示:

(一)公司在遭到银行起诉时,即使认为银行起诉有错,而自己有理、胜算更大,也不能在诉讼时不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缴纳利息。因为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前,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仍然存在,作为借款方,公司仍然要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如不支付利息,就会被视为违约,银行就更有理由要求提前还贷。

(二)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因为一般情况下银行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公司基本上不能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提出质疑,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看清楚条款中对自己责任的约定,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行为或者经营状况会导致违约。现实中,很多公司不会仔细留意相关条款,导致自身在“无意中”违反了约定,从而引发纠纷,进而公司也因资金问题面临困局。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