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2 13:3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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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间借贷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业务越来越多,不少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和难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登记纠纷。那么,登记机构在民间借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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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是否可办理抵押登记存在法律空白
 
    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而相关的土地政策对涉及土地抵押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持排斥或谨慎的态度。《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2012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实际进行办理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民间借贷的法律形式五花八门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大都缺少合同必备条款,甚至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体现出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形式不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认可借据、收据、欠款等债权凭证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由于法律形式不完备,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带来困难。
 
    同时,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难认定。有相当一部分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一般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按照登记机构职责及能力无法查明真正基础法律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履行责任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突出表现在对利息的约定上,普遍存在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24%、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没有明确逾期利息等问题。由于支付利息作为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利息的高低直接影响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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