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8 17:35: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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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芜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王继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泰寿村镇银行于2015年分别向某线缆公司和某矿业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450万元和300万元,贷款发放时两户企业均已不符合贷款条件。当事人作为时任行长,拥有自主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在客户经理已经描述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信用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贷款,属于参与违法行为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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